大理院統字第17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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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0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0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0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之違法判決檢察官可用非常上告救濟若已提起控訴審廳仍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