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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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6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6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6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判決書中均應依法記明事實一項惟第三審為法律審以不調查事實為原則故於理由項下將此等事項記明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