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6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96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6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6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民訴條例第八十五條但書之規定則關於強制執行之一切訴訟行為均係包括在內執行推事如就異議抗告為裁斷或決定而對當事人或關係人有使其為言詞辯論或陳述之必要應定日期以在法院內適合之處所開之為宜此時律師受有委任應許其代理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