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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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5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5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5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孀婦改嫁如夫家及女家之祖父母父母均已亡故亦無夫家餘親母家胞嬸服屬大功自可主婚

  童養媳未及成婚而夫死除可解除關係回歸母家者外關於擇配主婚權以準用則清現行律例為宜

  養女抱養當時並無特別意思表示應由養父母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