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3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33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3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3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易刑緩刑均以宣告刑為標準而非以執行刑為標準故同時宣告數個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各別易刑又同時宣告數個四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亦得緩刑

  鹽店售鹽攙和沙水如照普通市價販賣買者亦不知情則應以詐欺取財論被害者既非一家亦應依財產法益之例以數罪俱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