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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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殺斃姦夫若將行姦或行姦未畢時非此不能排除現時侵害者得以緊急防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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