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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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傳喚被告到案不能明其性質因而傳集者不得謂為不應受理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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