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分析遺產及遺囑授產等訴訟如係以解決身分為前提之案無論係由原告併行陳訴或由被告以之為反訴或抗辯均應認其於財產爭執外有人事上之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