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8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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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58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859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860號解釋→ |
凡一切文字記號皆得謂之書狀均可據以請求再審至人證則顯非書狀自不能據為再審之原因以防流弊
族中堂名既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能以之為被告人
凡地方管轄之執行案件無論為地廳抑為縣知事之裁判均可再抗告至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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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切文字記號皆得謂之書狀均可據以請求再審至人證則顯非書狀自不能據為再審之原因以防流弊
族中堂名既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自不能以之為被告人
凡地方管轄之執行案件無論為地廳抑為縣知事之裁判均可再抗告至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