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公文程式令 (民國3年)
外观
| 大總統公文程式令 中華民國大總統 袁世凯 中華民國3年(1914年)5月26日 公布於民國3年5月26日大總統令 |
大總統公文程式令 (民國5年) |
民國3年5月27日《政府公報》第738號 |
敎令第七十三號
[编辑]茲制定大總統公文程式令,公布之。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國務卿 徐世昌
大總統公文程式令
[编辑]第一條
- 大總統命令,分爲左列各種:
- 一、策令。
- 二、申令。
- 三、告令。
- 四、批令。
第二條
- 左列事項,以 大總統策令行之:
- 一、任免文武職官。
- 二、頒給爵位、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三條
- 左列事項,以 大總統申令行之:
- 一、公布法律。
- 二、公布教令。
- 三、公布條約。
- 四、公布預算。
- 五、對於各官署及文武職官之指揮訓示。
- 六、其他 大總統依其職權執行之事件。
第四條
- 大總統對於人民之宣示,以告令行之。
第五條
- 大總統裁答各官署之陳請,以批令行之。
第六條
- 大總統與立法院往復公文,以咨行之。
第七條
- 策令、申令、告令、批令蓋用 大總統印,由國務卿副署。
第八條
- 咨蓋用 大總統印。
第九條
- 大總統之公文,須於政府公報公布之。
第十條
- 本令第一條、第六條公文之格式,依附表所定。
第十一條
-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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