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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公文程式令 (民國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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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公文程式令
中華民國大總統 袁世凯
中華民國3年(1914年)5月26日
公布於民國3年5月26日大總統令
大總統公文程式令 (民國5年)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

民國3年5月27日《政府公報》第738號

敎令第七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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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制定大總統公文程式令,公布之。此令。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國務卿 徐世昌


大總統公文程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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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大總統命令,分爲左列各種:
  一、策令。
  二、申令。
  三、告令。
  四、批令。

第二條

  左列事項,以 大總統策令行之:
  一、任免文武職官。
  二、頒給爵位、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三條

  左列事項,以 大總統申令行之:
  一、公布法律。
  二、公布教令。
  三、公布條約。
  四、公布預算。
  五、對於各官署及文武職官之指揮訓示。
  六、其他 大總統依其職權執行之事件。

第四條

  大總統對於人民之宣示,以告令行之。

第五條

  大總統裁答各官署之陳請,以批令行之。

第六條

  大總統與立法院往復公文,以咨行之。

第七條

  策令、申令、告令、批令蓋用 大總統印,由國務卿副署。

第八條

  咨蓋用 大總統印。

第九條

  大總統之公文,須於政府公報公布之。

第十條

  本令第一條、第六條公文之格式,依附表所定。

第十一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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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公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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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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