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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信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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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2008年12月12日被交通部交郵字第 0970011769 號函废止。
大陸信件處理要點
民國 82 年 1 月 27 日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交通部
1993年1月27日
交通部交郵(82)字第 0610 號函
大陸郵件處理要點

壹、臺灣地區寄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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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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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地區各地郵局均辦理收寄大陸航空、水陸平常函件及掛號函件。
(二)收寄範圍:航空及水陸平常函件及掛號函件(包括信函、郵簡、明信片、印刷物、新聞紙類、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逾二公斤,但印刷書籍得展至五公斤。
(三)郵資:按照寄大陸函件資費表規定收費。
(四)函件封面直接書寫大陸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臺灣之寄件人姓名、地址。但封面收件地址書寫中共國號者,退請寄件人另換信封交寄。
(五)交寄時按其重量核計郵資,以我方郵票貼於函件上用國內郵戳蓋銷,表示郵資已付。但每次交寄件數達二十件或一百件以上者,得比照國內大宗函件交寄方式,由郵局加蓋或由寄件人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免逐件貼郵票。
(六)零星交寄航空或水陸平件直接投入各地信筒箱,大宗函件及掛號郵件應向各地郵局窗口交寄。
(七)收寄掛號函件時應按規定加貼 C-4 掛號號碼簽條或蓋用與 C-4 簽條同式之橡皮編號戳記,並使用航空掛號函件執據。

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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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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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郵局收寄大陸地區之函件應專袋封交「臺北航郵中心」處理, 吊牌上應註明「大陸函件」字樣,但一等乙級以下各局如收寄件數不多可將函件集中捆紮成束,隨附寄信「封簽」註明「大陸函件」封交郵件集中處理中心局彙封專袋發運「臺北航郵中心」彙總封發。
2.臺北航郵中心收到各地郵局以專袋封來之寄大陸航空平常函件及掛號函件後,即予開拆處理後彙總封成總包,掛號郵袋內吞於平常函件總包內,交由航空公司班機帶運至第三地區換機轉載續運大陸指定之郵局,吊牌上比照國際慣例書明臺北承運之班機編號及在第三地區轉接續運之班機編號。
3.封發寄大陸航空函件使用一般封發國際郵件之航空郵袋。清單、路單、 吊牌等表式比照使用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之格式。
4.航空公司承運載往第三地區續運大陸之郵包,所需費用比照該公司目前承運出口國際航空郵件之方式辦理。

(二)水陸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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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郵局收寄大陸地區之水陸平常函件應專袋封交「基隆郵局」處理,吊牌上應註明「大陸函件」字樣,但一等乙級以下各局如收寄件數不多可將函件集中捆紮成束,隨附寄信「封簽」註明「大陸函件」封交郵件集中處理中心局彙封專袋發運「基隆郵局」彙總封發。
2.基隆郵局收到各地郵局以專袋封來之寄大陸水陸平常函件及掛號函件後,即予開拆處理後彙總封成總包,掛號郵袋內吞於平常函件總包內,交由輪船公司航班帶運至香港,再由香港郵政經轉續運大陸指定之郵局。
3.封發時使用一般封發國際水陸郵件之郵袋。清單、路單、吊牌等表式比照使用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之格式。
4.輪船公司承運載往香港郵政續運大陸之郵包,所需費用比照該公司目前承運出口國際水陸平常郵件之方式辦理。至於香港至大陸指定之郵局之轉運費,由本局與香港郵政結付。

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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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常函件概不受理。
(二)各局受理寄件人查詢掛號函件時應即填具C-9 國際掛號函件查詢單追查。
(三)C-9 國際掛號函件查詢單原寄郵局僅填相關節目,不必簽署,並不加蓋郵戳,循序查至航郵中心或基隆郵局,由航郵中心或基隆郵局處理後,移由海峽交流基金會向大陸郵政查詢,復詢時則由海峽交流基金會送航郵中心或基隆郵局將查詢單退原寄局辦理。
(四)查詢期限為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十二個月。
(五)我方郵政繕發之 C-14 驗證及 C-29 例行公文等,送由海峽交流基金會轉發大陸郵政。

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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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後函件遇有遺失、被竊情事發生,其發生地點無論在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均由我方郵政負責補償,補償金額比照國際函件補償標準辦理,即每件二四.五 SDR(特別提款權),折合新臺幣九三○元。

貳、大陸地區寄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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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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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郵政經第三地區轉發來臺之航空及水陸函件總包,開拆後一律送由郵件防爆作業單位處理後,比照進口郵件例如蓋我方郵戳,以明郵遞責任。
(二)前項函件總包隨附之相關清單不加蓋郵戳,僅加蓋日期戳以供查考。大陸郵政航空函件空袋交由航空公司運至第三地區換機轉退大陸, 水陸函件空袋則封由香港郵政轉退。
(三)大陸地區寄臺函件由各國際航空或水陸互換局統計,並依各類函件數量按帳務月份列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底一份寄郵區管理局,另一份逕寄郵政總局業務處存查。

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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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際航空或水陸互換局封發大陸寄臺函件,應隨附通知單並按「大陸地區寄臺灣地區函件封發區分詳情表」規定專袋封交表列「處理局」─一等以上郵局封交投遞或郵務股長,二、三等局封交局長親收。
(二)各「處理局」郵務單位主管收到上述郵袋後,應即開拆並點數掛號件數與清單相符後,即連袋送交郵件防爆作業單位主管,直接於清單上簽收。
(三)進口函件封面所貼中共郵票,郵戮免辦塗銷。
(四)各局於處理過程中如發現進口函件封面書有中共國號或不妥文句者,應立即揀出送該局聯絡單位(無聯絡單位者送郵務部門主管或局長),按下列規定塗銷:
1.辦理塗銷中共國號或不妥文句時,務請注意維護封面之整潔。
2.封面收寄件人地址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者,僅塗銷其中「人」、「共和」三字。英文國名則僅塗銷「People's」一字。3.不妥文句全部塗銷。
(五)處理過程如發現函件封皮破裂,應以透明膠紙代封,並加蓋「收到時已破損」 戳記。
(六)經處理之大陸寄臺函件屬各「處理局」本口投遞者,封交各投遞單位,其屬他局投遞者,分別專袋(套)封發各「寄達局」局長親收。

三、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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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局收到「處理局」封來之大陸寄臺函件均按一般郵件例加蓋投遞局郵戳後按址投遞。投遞掛號函件時,應補具國內掛號函件收據小條並按一般掛號函件投遞手續辦理。附有回執者,須攜交收件人簽章後隨寄大陸函件封交臺北航郵中心轉退大陸郵政。
(二)如遇函件無法投遞時,投遞局應註明無法投遞緣由,航空函件封交臺北航郵中心轉退,水陸函件則發基隆局封由香港郵政轉退。互換局(臺北航郵中心及基隆局)應在封退函件封面上加蓋法文或英文之無法投遞緣由戳記,依據投遞局批註之緣由加以鉤註,上述無法投遞戳記不得鐫有我方郵政機構或單位名稱。

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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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郵政如繕發C-9 查詢單、C-14 驗證及 C-29 例行公文等,可在答復欄填復後再移請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

五、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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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郵政發來之掛號函件,如在臺灣地區發生遺失、被竊等情事,由大陸郵政自行負責補償。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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