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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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126号
作者: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皖发〔2006〕1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试点县享有省辖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探索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体制和政策环境的有效途径,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赋予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县)行使省辖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实行省直管县的体制,鼓励试点县大胆实践,加快发展。试点县获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
   
   二、试点工作范围
   
   在各市上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宁国市、桐城市、无为县、霍山县、歙县、来安县、怀远县、涡阳县、界首市、砀山县10个县,加上毗邻苏浙地区的广德县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岳西县,共12个县为试点县。
   
   对试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每两年考核一次;达不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将予以调整。
   
   三、试点县发展目标
   
   各试点县要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确保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主要指标明显高于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到2010年,试点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财政总收入要比2005年翻一番以上,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安徽奋力崛起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试点县管理权限
   
   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经费安排、税务办理、项目申报、用地报批、证照发放、价格管理、统计报送、政策享有、信息获得等方面。具体下放管理权限由省有关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现行需经省辖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须经省辖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五、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部分县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抓紧研究具体措施,搞好衔接协调,确保省直管县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涉及基数划分或需要参照基期数字的,要及时协调试点县与所在省辖市,按照公平合理、不挤不占、协商一致、双方认可的原则,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试点县有关指标划分和统计以2005年底数据为基数。
   
   各省辖市要继续担负起对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领导、扶持和督查落实责任,加强对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跨县域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试点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