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寫告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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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寫告身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1

〈麹紹違法寫告身,邀勒選人。為選人所告。〉

龍首高居,總群材以成務;鴻翼漸陸,入會府以參名。既而樂鏡晨披,山書密奏,或連輝於喬木,乍忝跡於場苗。九流多材,百司職廣,既稱隨自牒,理籍符文。麹紹窮巷無資,傭書有素。兩臺之妙,雅善於銀鉤;什一之求,近通於金市。挂迴鸞之健筆,徇鳧鏹之輕資,事既叶於私求,迹已論於明憲。況簽授之法,本在職司,擅鳴既達(一作違),且無條貫。惟公書寫,終自利刑,既紊三章,須窮兩造。但選人以輕酬致怨,麹紹以苟得生嫌,若使不食先言,便招後訟。寘之嚴典,惟會直繩。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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