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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戰時宣傳隊及政治工作人員訓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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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戰時宣傳隊及政治工作人員訓話
作者:蔣中正
1926年7月23日

(十五年七日廿三)

宣傳隊及政治工作人員都快要出發了。你們此次出發,所負的責任很重大。未出發之前。我有幾句緊要話對你們說一說。

不論是宣傳隊,是政治工作人員,對於自己的責任和地位,都要十分明白認識。在空間上,雖是有的在後方、有的在前敵,但其責任總是一樣的重大,沒有什麼分別的,在前線政治工作人員之責任,要維持軍紀風糺黨紀,使士兵嚴格的遵守。在後方的呢,要向民衆宣傳,使他們知道我們的軍隊,是爲他們謀利益求幸福的軍隊,鼓勵他們與我們合作,與我們取一致的行動,假若他們對於我們的軍隊懷疑看那他們便容易信了敵人的謠言,中了敵人的宣傳,對於我們發生種種不好的行動出來,那末,就要影響到我們前方的戰事了。所以,在後方的工作,也是很重要的。你們要明白,你們是軍隊的模範。當以身作則,要克勤克儉,吃苦耐勞,忠實工作。如前方戰事有不利,後方政治人員更加拿出能力本事來,費盡周章,極力宣傅,使不至發生什麼影響,和沒有打敗仗一樣。打仗是要有敗有勝的,我們軍隊出去,打敗仗是很平常的意中事,不算得什麽,但要在打敗仗時,還能够維持軍紀風紀,不傷民間一草一木,使老百姓對我們仍表示好感,這才看得出我們軍隊的力量與宣傳的效果了。宣傳的效果,在打勝仗時,不容易看出,至打敗仗時,便可很明顯的看出來了。常有在前方戰事並沒有失敗,後方政治工作人員,聽到些謠言驚惶失色的態度,便流露出來,或且放棄了自己的責任,退避三舍,不知跑到那裏去了,這樣便是糟糕了。就是眞的打敗仗的時候,宣傳員更要鎮靜,拿出自己的力量,維持軍隊的隊伍,維持社會的秩序。你們要知道,革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成功的,我們的軍隊,不是可以一直一帆風順打到北京去,在這個革命進程中,難保不打敗仗,你們當下决心,以大無畏的精神,不怕一切,打敗仗了,敵人來了,我們自己雖沒有武器,但還留守着,不稍退縮,那末,有武器的士兵們,見了我們這樣有勇氣不怕死,他們亦不會後退,亦要鼓起勇氣,與敵人作最後的拚命了,所以在打敗仗時,政治工作人員是很有關係的。

你們同時要明白,你們是社會的模範,亦當以身作則,要廉潔,要勤勉,隨時隨地要注意你們的行動言論,使人們不知不覺間感化看,這種無形的宣傳收效要多,影響還要大,如你們到了一個地方,僅知顧友個人的利益,貪小惠,想做官,就要發現許多貪官污吏出來,這樣還得了嗎?希望你們不要自暴自棄,當顧全人格,與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責任,尤其是要有勇氣,我們的勇氣在平時不能表現出來,除非是在危險當中。你們要知道,一個人總免不了死,惟須死得其所,死得有價值。那才是光榮,我們爲黨而死,爲革命而死,那可算是死得其所,死得有價值,很有光榮的了。

你們這次出發,政府因爲經濟關係,對於你們的用品及旅費,不能十分滿足。但你們亦不應因此而灰心而稍萌退志。你們須想到在前線的戰士,比你們還不如,你們就可安心自慰了。並且這種不滿足的待遇,不過是暫時的,將來財政充裕,自要改善,至於出發時,身體亦要好好的保護者,注意衛生。如果害起病來,不特你們身受痛苦,就對於宣傳工作,亦要發生影響呢。

總而言之:你們是革命之花,軍隊的模範者,同時是社會的模镪者,你們當要時時刻刻記着。不怕勞苦,不怕危險,要廉潔,要勤勉,要忠實去工作,使軍隊紀律化,使民衆革命化,使革命早日成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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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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