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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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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1978年10月4日于山东省莱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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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0285刑初248号

认罪认罚(速裁)

被告人基本

情况

姓名

孙某

出生

日期

一九七八年十月四日
审判员刘旭光
书记员赵小贤

民族

汉族

性别

公民

身份

号码

370283197810××××特殊身份无住址山东省平度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

2023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刑诉〔2023〕210号

指控事实

2022年3月2日10时42分许,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三轮农用车,沿省道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14线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检验,在送检的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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