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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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1979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停止执行。 |
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62年11月10日 有效期:1962年12月4日—1979年7月31日(不含本日) |
1962年11月1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20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則
[编辑]第一条 技术标准主要是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的质量、規格及其检驗方法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規定,是从事生产、建設工作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随着我国經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对于保証产品和工程的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合理利用国家資源,节約原料、材料,便利协作配合、使用維修,巩固、推广广大群众革新創造的成果,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都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各类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由国家收购作为工业原料的、出口的以及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关系的重要农产品,都必須制訂或者修訂技术标准,幷且按照本办法的規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制訂和修訂技术标准的原則
[编辑]第三条 技术标准的制訂和修訂,应当貫彻多快好省的精神,符合經济、实用、安全的要求,体現国家的經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密切結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資源;既要便于使用,又要便于生产;既要从現有基础出发,又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先进成就,注意不断提高;既要照顾当前利益,又耍照顾长远利益,做到寬严适度,繁簡相宜。
第四条 一切应当而又能够在全国范围內統一的技术标准,都必須采用同一标准,以利全国通用;同时也要根据用途不同、地区不同、生产或者建設条件的不同,区別对待。
第五条 工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須注意統一同一种型号产品的质量、規格,形成同类产品的系列,提高同类产品零件和部件的通用程度。
第六条 凡有必要而又可能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标准取得一致的,尽量采用相同的标准。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性技术标准,应当参考采用。
第七条 制訂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須注意充分合理利用資源,保証和提高产品质量,发揮資源的特有优点。
第八条 一切具有民族特色、历史传統的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須保持和发揚产品固有的优良特点。
第九条 制訂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应当在保証国家收购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注意因地制宜,可以在同一的技术标准中作出不同的規定,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規定不同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 制訂产品的技术标准,应当根据需要制訂相应的包装标准;包装标准的制訂,必須符合保証质量、保証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輸、保管等条件,貫彻节約用材的精神。
第三章 技术标准的制訂和修訂
[编辑]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的制訂和修訂,必須貫彻不断革命論和革命发展阶段論相結合的精神。既要根据当前的經济、技术水平,及时制訂相应的标准,坚持按标准办事;又要根据經济、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集中群众的革新創造和科学研究成果,适时修訂原有标准或者制訂新的标准。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是总結广大群众生产、建設、研究、試驗、使用等实践經驗的产物。技术标准的制訂和修訂,必須走群众路綫,采取三結合的办法,把有关的工农群众、科学技术人員、領导人員組織起来,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 各級生产、建設管理部門和各企业单位,在制訂和修訂技术标准的时候,必須同有关方面协商,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要求,特別是使用部門的要求,使有关的各項技术标准能够配合一致,以便于共同执行,互相促进提高。
第四章 技术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编辑]第十四条 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級。技术标准的审批,采取分級負責的办法。
各級技术标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試行标准两类。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經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由主管部門提出草案,視其性质和涉及范围报請国务院或者科学技术委員会(主管工农业产品技术标准)和国家計划委員会(主管工程建設技术标准)会同国家經济委員会、国务院財貿办公室、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部标准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內的技术标准,由主管部門制訂发布或者由有关部門联合制訂发布,幷报科学技术委員会或者国家計划委員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是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产品和工程,都应当制訂技术标准,称为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訂、审批和发布办法,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門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規定,幷报科学技术委員会或者国家計划委員会备案。
第五章 技术标准的貫彻执行
[编辑]第十八条 各級生产、建設管理部門和各企业单位,都必須貫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部标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貫彻执行还有困难的,应当說明理由,幷且提出今后貫彻执行的步驟,报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条 一切生产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驗收,半成品的检查,以及成品的检驗,都必須按照技术标准进行。
一切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和驗收,都必須按照技术标准进行。
凡是发布了技术标准的农产品,在收购的时候都要按照标准分級处理。
第二十条 一切产品,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技术标准中的規定,作出必要的說明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建設企业单位,为了貫彻执行国家标准、部标准,可以制訂相应的补充規定。
第二十二条 出口产品除必須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外,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各級主管部門会同对外貿易部門作出补充規定。
第二十三条 各級生产、建設管理部門和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专人負責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項技术标准的解释,由标准发布单位或者它所指定的单位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编辑]第二十五条 各部門、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科学技术委員会負責。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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