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常州市万恩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远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常州市万恩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远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12年9月12日于江苏省连云港市
本文文本导入自caseopen.org存档数据集(HTML上网稿);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始页面(需登录查看)。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海商初字第00747号

原告常州市万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远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迎凤,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州市万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恩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远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健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桂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恩公司称,2011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真空泵油购销合同,原告按约供货,被告收到货物后,至今未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2、支付原告两次讨债差旅费合计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远瑞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真空泵油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4万元的真空泵油,后原告按约供货,被告退回价值2万元的真空泵油后,尚欠2万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副总经理杨育高于2012年3月26日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约定:“连云港远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常州万恩商贸有限公司真空泵油贰万元整。本公司承诺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付清。(本承诺经董事长同意).连云港远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杨育高.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该还款计划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还款计划、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供给了货物,被告未按约定付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远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故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差旅费问题,因原告未提供差旅费相关凭证,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远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万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

代理审判员刘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新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