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鄂1182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校,男,1989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武穴市。2015年12月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9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校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饶亚勤、检察官助理舒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校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20日期间在武穴市××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校窜至武穴市××建材城王派门窗店,用脚将店门踢开后,将该店内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偷走搬到其四爷店里供自己使用。经武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200元。
2、2020年2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校窜至武穴市××建材城精武门店,将店门用手强行拉开后,将该店内的一条黄鹤楼牌硬珍品香烟及一条黄鹤楼牌硬红香烟偷走,该香烟已被张某校挥霍。经武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30元。
3、2020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校窜至武穴市××建材城后面的活动板房,用脚踢开板房的门后,将房内的两套挂式空调拆卸遗留在现场,准备之后将空调卖掉。经武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套空调价值共2000元。
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校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校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某校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的电脑及空调已归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校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校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量刑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校盗窃的电脑及空调已归还给被害人,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 | 伍菁 | |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
| 书记员 | 黄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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