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娟、吕祥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张维娟、吕祥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7日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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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04民初9610号
原告:张维娟,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吕祥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张维娟诉被告吕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10000元,2019年5月30至2019年9月30日利息51800元,合计761800元。(20万元借条按月息2分计算共计16000元;25万元借条按月息1.5分计算共计15000元;26万元借条按月息2分计算,共计20800元,三笔利息合计51800元)。并继续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起,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合计710000元,约定月利率20‰、15‰.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再未偿还借款本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原告意在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款项的事实。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该证据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3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月利率20‰。2017年8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约定月利率15‰。2018年12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6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约定月利率20‰.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借款合计7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的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祥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000元,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51800元,合计761800元;并继续以本金4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还清时止的利息;继续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3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何滨 | |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 ||
| 书记员 | 栾书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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