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华军、侯学林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2828民初1531号
原告:徐华军,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双,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学林,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太平××园区。
被告:阚冬梅,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太平××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学林,系阚冬梅丈夫。
原告徐华军与被告侯学林、阚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华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被告侯学林(亦为被告阚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双方当事人先后感染新冠病毒不能到庭等事由,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徐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8%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因需要偿还共同在银行的贷款于2017年找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于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1月30日分4笔共计向被告侯学林转款1000000元。之后二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又有从原告处借款的情况,原告也有从被告处临时借款的情况,但一般在10日之内又给被告偿还,偿还时有时扣除被告应付的利息。2020年6月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侯学林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的借条。之后,二被告再未还款。因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超过当时法定利率上限,原告要求对于2020年6月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计算,多付的利息抵扣本金,对于2020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诉讼请求计算。
侯学林、阚冬梅辩称,阚冬梅不应当是本案被告,本案所涉借贷行为是侯学林和徐华军之间的借贷行为;已经偿还了三分之二,现在只差二三十万元未还;借条是按照高利贷算的,并且徐华军说写多少就写多少,没有经过结算,也无法算得清楚,因为是高利贷;高利贷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应该予以打击。除1000000元外,徐华军给我的其他借款与本案无关,并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侯学林与阚冬梅系夫妻,于2011年3月10日注册成立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土王公司”),二人为该公司股东(无其他股东),侯学林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阚冬梅为监事。近几年来,为公司经营周转需要,侯学林频繁找他人借款。2017年11月,侯学林找徐华军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息4.5分,徐华军分别于当月29日、30日分四笔给侯学林尾号为7265的建行卡转款共计1000000元,侯学林收到该款项后于该二日分多次转入田土王公司账户。之后,侯学林通过本人账户或田土王公司账户给徐华军付息还款,期间,侯学林亦多次给徐华军短期借款,徐华军在短期内偿还,其中有两笔在偿还时扣除了侯学林按约应付的利息。2018年9月12日、20日,徐华军又分别给侯学林交付借款100000元、200000元,约定月息5分。侯学林收到该两笔借款后亦分多次转入田土王公司账户。2018年12月12日,徐华军给侯学林出示结算单,侯学林表示认可,该结算单还表明2018年9月30日侯学林支付100000元系偿还9月20日所借本金之一半。徐华军将该日后的借款利率降为月息2分。2020年6月9日,侯学林付款后双方再次结算,侯学林给徐华军出具了金额为1000000元的借条,未区分欠付本金、利息数额,亦未载明借款利率、还款期限。之后,侯学林、阚冬梅、田土王公司均未再给徐华军还款,徐华军于2022年5月12日最初诉请二被告还款。徐华军与侯学林、田土王公司银行交易往来明细如下:
表一:
项目
金额(元)
发生时间
徐华军支付给侯学林账户
徐华军收入
支付方卡号
备注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
| 200000 | ||
| 800000 | ||
| 审判员 | 郑志青 | |
| 法官助理 | 崔嫄 | |
| 书记员 | (兼)崔嫄 |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7年12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1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7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1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24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1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2500
2018年2月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7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3月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3月4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4000
2018年4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4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2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5月6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8日
田土王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5月1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7日
建行8033
2018年6月20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6月22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29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17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18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5000
2018年7月22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2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28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30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6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1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8月2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8月27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31日
田土王
2018年9月4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9月5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9月30日
建行7265
2018年9月3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1日
微信
2018年10月22日
建行7265
2018年10月24日
建行7265
2018年11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11月21日
农商行8080
2018年11月30日
田土王建行
2019年3月1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农商行8080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20年6月9日
农商行8080
ivstyle='text-align:center'>项目金额(元)
发生时间
徐华军支付给侯学林账户
徐华军收入
支付方卡号
备注
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2月19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7年12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1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日
项目
金额(元)
发生时间
徐华军支付给侯学林账户
徐华军收入
支付方卡号
备注
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2月19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7年12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1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7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1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24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1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2500
2018年2月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7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3月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3月4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4000
2018年4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4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2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5月6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8日
田土王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5月1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7日
建行8033
2018年6月20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6月22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29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17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18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5000
2018年7月22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2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28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30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6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1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8月2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8月27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31日
田土王
2018年9月4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9月5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9月30日
建行7265
2018年9月3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1日
微信
2018年10月22日
建行7265
2018年10月24日
建行7265
2018年11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11月21日
农商行8080
2018年11月30日
田土王建行
2019年3月1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农商行8080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20年6月9日
农商行8080
>37000
建行7265
2018年1月7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1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24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1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2500
2018年2月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7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3月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3月4日
项目
金额(元)
发生时间
徐华军支付给侯学林账户
徐华军收入
支付方卡号
备注
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2月19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7年12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1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7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1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24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1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2500
2018年2月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7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3月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3月4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4000
2018年4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4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2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5月6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8日
田土王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5月1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7日
建行8033
2018年6月20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6月22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29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17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18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5000
2018年7月22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2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28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30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6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1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8月2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8月27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31日
田土王
2018年9月4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9月5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9月30日
建行7265
2018年9月3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1日
微信
2018年10月22日
建行7265
2018年10月24日
建行7265
2018年11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11月21日
农商行8080
2018年11月30日
田土王建行
2019年3月1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农商行8080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20年6月9日
农商行8080
徐华军偿还,扣息44000
2018年4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4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2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5月6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8日
田土王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5月1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7日
建行8033
2018年6月20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6月22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29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17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18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5000
2018年7月22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2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28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30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6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1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8月2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8月27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31日
田土王
2018年9月4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9月5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9月30日
建行7265
2018年9月3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1日
微信
2018年10月22日
建行7265
2018年10月24日
建行7265
2018年11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11月21日
农商行8080
2018年11月30日
田土王建行
2019年3月1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农商行8080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20年6月9日
农商行8080
ivstyle='text-align:center'>项目金额(元)
发生时间
徐华军支付给侯学林账户
徐华军收入
支付方卡号
备注
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2月19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7年12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1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日
项目
金额(元)
发生时间
徐华军支付给侯学林账户
徐华军收入
支付方卡号
备注
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2月19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7年12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1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7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1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24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1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2500
2018年2月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7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3月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3月4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4000
2018年4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4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2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5月6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8日
田土王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5月1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7日
建行8033
2018年6月20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6月22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29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17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18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5000
2018年7月22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2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28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30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6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1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8月2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8月27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31日
田土王
2018年9月4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9月5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9月30日
建行7265
2018年9月3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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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建行7265
2018年10月24日
建行7265
2018年11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11月21日
农商行8080
2018年11月30日
田土王建行
2019年3月1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农商行8080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20年6月9日
农商行8080
>37000
建行7265
2018年1月7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1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24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1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2500
2018年2月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7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3月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3月4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4000
2018年4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4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2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5月6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8日
田土王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5月1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7日
建行8033
2018年6月20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6月22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29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17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18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5000
2018年7月22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2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28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30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6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1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8月2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8月27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31日
田土王
2018年9月4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9月5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9月30日
建行7265
2018年9月3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1日
微信
2018年10月22日
建行7265
2018年10月24日
建行7265
2018年11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11月21日
农商行8080
2018年11月30日
田土王建行
2019年3月1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农商行8080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20年6月9日
农商行8080
ivstyle='text-align:center'>项目金额(元)
发生时间
徐华军支付给侯学林账户
徐华军收入
支付方卡号
备注
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2月19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7年12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1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7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1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1月24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1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2500
2018年2月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2月7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3月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3月4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4000
2018年4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4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2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5月6日
农商行5960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8日
田土王
侯学林出借
2018年5月1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5月1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7日
建行8033
2018年6月20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6月22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6月29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17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18日
徐华军偿还,扣息45000
2018年7月22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7月23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25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7月28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7月30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6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12日
建行7265
侯学林出借
2018年8月20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8月27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31日
田土王
2018年9月4日
田土王
田土王出借
2018年9月5日
徐华军偿还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9月30日
建行7265
2018年9月3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1日
微信
2018年10月22日
建行7265
2018年10月24日
建行7265
2018年11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11月21日
农商行8080
2018年11月30日
田土王建行
2019年3月1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农商行8080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20年6月9日
农商行8080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明细、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记录在卷的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徐华军的诉讼主张和侯学林的抗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讼争的徐华军给侯学林交付的借款本金数额范围;二、侯学林给徐华军还款的时间、数额;三、侯学林尚应给徐华军偿还本息数额;四、本案债务是否为侯学林、阚冬梅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分析评判如下:
一、本案讼争的徐华军给侯学林交付的借款本金数额范围侯学林辩称,除2017年11月交付的1000000元以外,徐华军之后给其交付的款项与本案无关,且没有打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银行交易往来明细及2018年12月12日结算单能够认定,除2017年11月以外,徐华军还在2018年9月12日、20日分别给侯学林交付借款100000元、200000元,该两笔借款虽无对应借条,但侯学林对2018年12月12日结算单的回应能够说明双方的结算包括该两笔借款(该日之前已还其中本金100000元),由此应当认定,2020年6月9日侯学林给徐华军出具的借条是对以上三笔借款对应本息的结算。本案纠纷所针对的徐华军给侯学林交付的借款本金应包括三笔:2017年11月29日、30日交付1000000元、2018年9月12日交付100000元、2018年9月20日交付200000元。双方在2020年6月9日对三笔借款一并结算后,侯学林当日出具借条,徐华军最初于2022年5月诉请还款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二、侯学林给徐华军还款的时间、数额
银行交易往来明细显示,在2017年11月之后,因徐华军临时用款需要,侯学林亦多次给徐华军借款,徐华军在短期内已偿还,并且有两次在偿还时扣除了侯学林应付利息。本院认为,侯学林借给徐华军后,徐华军在短期内偿还的款项不应认定为本案纠纷对应款项,但徐华军在还款时扣除的利息,应当认定为侯学林给徐华军还款的数额,即2018年1月24日侯学林借给徐华军180000元,徐华军2018年2月1日偿还137500元,扣除的42500元认定为侯学林2018年1月24日还款数额;2018年3月2日侯学林借给徐华军50000元,徐华军于当月4日偿还6000元,扣除的44000元认定为2018年3月2日侯学林还款数额;2018年6月29日、7月17日侯学林借给徐华军300000元,7月18日,徐华军偿还255000元,扣除的45000元认定为侯学林2018年6月29日给徐华军还款数额。剔除与本案无关的往来明细款项后,徐华军给侯学林借款、侯学林给徐华军还款的时间、数额明细列为:
表二:
项目
金额(元)
发生时间
徐华军支付给侯学林账户
徐华军收入
支付方卡号
备注
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11月30日
2018年1月1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1月24日
出借抵还
2018年3月2日
出借抵还
2018年4月2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4日
建行7265
2018年4月2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3日
建行7265
2018年5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6月7日
建行8033
2018年6月29日
出借抵还
2018年7月30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6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27日
田土王
2018年8月31日
田土王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9月30日
建行7265
偿还9月20日本金
2018年9月3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0日
微信
2018年10月11日
微信
2018年10月22日
建行7265
2018年10月24日
建行7265
2018年11月5日
农商行5960
2018年11月21日
农商行8080
2018年11月30日
田土王建行
2019年3月1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19年4月6日
农商行8080
2019年4月6日
建行7265
2020年6月9日
农商行8080
三、侯学林尚应给徐华军偿还本息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7号】、【法释〔2015〕1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据此,本案中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应依照当事人约定并在当时规定的上限内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中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年利率24%、36%为上限予以保护,超付利息计为偿还本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本案中对侯学林已付各笔款项,除在还款时明确约定系偿还本金以外,应先计算还款时应付利息,余额计为偿还本金数额。
审理查明,对2017年11月出借的10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4.5分,对之后两笔借款,双方约定月息5分,对于三笔借款在2018年12月12日之后的利息,徐华军降为月息2分,2020年6月9日双方结算并出具借条时,未就该日之后利息进行约定,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2018年12月前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根据银行交易往来明细,可以认定,2018年8月及之前的利息,侯学林基本按照每月45000元给徐华军支付,高于年利率36%,2018年9月及之后,还款付息数额不稳定,且有新的借款发生。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于2018年8月及之前侯学林实际支付的每月利息数额,应先按年利率36%扣除月利息,余额抵扣本金,据此,将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本息偿还情况计算如下:
表三:
实际付息
计息基数
应付利息
抵扣本金
抵扣后下月本金基数
2017年1月1日、2日
上年12月
上年12月
2017年1月24日
1月本金
1月利息
2018年3月2日
2月本金
2月利息
29161.5
14838.5
957211.5
2018年4月2日、4日
3月本金
957211.5
3月利息
28716.35
16283.66
940927.85
2018年4月23日、5月3日、5日
4月本金
940927.85
4月利息
28227.84
16772.16
924155.69
2018年6月7日
5月本金
924155.69
5月利息
27724.67
17275.33
906880.36
2018年6月29日
6月本金
906880.36
6月利息
27206.41
17793.59
889086.77
2018年7月30日、8月6日
7月本金
889086.77
7月利息
26672.60
12327.40
876759.37
2018年8月27日、31日
8月本金
876759.37
8月利息
26302.78
18697.22
8月底本金858062.15
2018年9月及之后侯学林偿还数额,除2018年9月30日支付100000元认定为偿还本金外,对其他偿还数额,当次支付金额超过该日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数额的,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未超过部分,认定为已付利息予以保护;对于当次支付金额处于该日分别按年利率24%、36%计算的利息数额之间的,全部认定为已付利息予以保护,但与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的差额不再认定为应付利息;对于当次支付金额低于该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数额的,利息差额从下次支付数额中先予扣除。据此,对2018年9月起,侯学林本息偿还情况计算如下(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算):
表四:
计算示例:
1.2018年9月12日增加借款本金100000元,9月1日至12日,未实际支付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息,应付利息为6770.46元(以增加借款前借款本金858062.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12天),增加借款后本金总额为958062.15元。
2.2018年9月17日偿还15000元,先予扣除欠息6770.46元后,余额超过9月13日至17日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4724.69元(以借款本金958062.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计算5天),故应按年利率36%计息,扣除后,多偿还3504.85元抵扣本金,抵扣后下欠借款本金954557.30元。
支付
数额
本金基数
利率
天数
该日应付息
抵扣本金
2018年9月12日
858062.15
(该日增加借款100000)
24%
6770.46
2018年9月17日
958062.15
36%
4724.69
3504.85
2018年9月20日
954557.30
(该日增加借款200000)
24%
1882.96
2018年9月30日
先扣除1882.96
1154557.30
(该日偿还本金100000)
36%
余8117.04
不足36%
2018年10月10日
1054557.30
36%
不足36%
2018年10月11日
1054557.30
36%
1040.11
8959.89
2018年10月22日
1045597.41
24%
7562.68
2018年10月24日
1045597.41
36%
2062.55
374.77
2018年11月5日
1045222.64
36%
不足36%
2018年11月21日
1045222.64
36%
16494.47
3505.53
2018年11月30日
1041717.11
36%
9247.02
90752.98
2018年12月12日
结算
950964.13
(后皆24%)
24%
7503.50
2019年3月16日
950964.13
24%
58777.40
2019年4月6日
950964.13
24%
13131.12
114587.98
2020年6月9日
836376.15
24%
236476.76
836376.15
136476.76
据此,2020年6月9日侯学林还款100000元后,侯学林尚欠徐华军借款本金836376.15元,利息136476.76元,合计972852.91元,侯学林该日给徐华军出具借条所载金额高于该金额,超额部分,不应支持。该借条系双方结算形成,未对该日之后的利息进行约定,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为没有该日之后的借期内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徐华军有权随时要求返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酌情自最初提交诉状日2022年5月12日起,以836376.15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债务是否为侯学林、阚冬梅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徐华军提交证据证明,侯学林、阚冬梅为田土王公司股东,该公司无其他股东,据此应认定该公司由侯学林、阚冬梅夫妻共同经营;银行交易往来明细显示,侯学林收到徐华军支付的三笔借款后,通过其个人账户分次转入田土王公司账户,据此应当认定,本案借款系侯学林借贷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侯学林、阚冬梅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侯学林、阚冬梅应给徐华军偿还借款本金836376.15元、2020年6月9日前利息136476.76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起以836376.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给徐华军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徐华军诉讼请求中超出以上认定的部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学林、阚冬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徐华军偿还借款本金836376.15元、2020年6月9日前利息136476.76元,并自2022年5月12日起以836376.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给徐华军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原告徐华军已预交),由被告侯学林、阚冬梅负担6765元,原告徐华军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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