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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各省省政府設置行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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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各省省政府設置行署條例(廢止)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7月19日
國民政府訓令(33) 渝文字第404號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19 日 公布6條國民政府訓令(33) 渝文字第404號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6條行政院訓令(34) 平壹字22758號

第一條

行政院為適應戰時情況,得依本條例設置各省省政府行署。
各省政府認為有設置行署必要時,亦得呈請行政院設置之。

第二條

省政府行署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在管轄區內代行省政府職權,但對外行文以行署名義行之。
前項管轄區及行署駐在地,由省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條

省政府行署置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員中遴請簡派,綜理行署事務,並指揮監督所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省政府行署得視事務之繁簡,設祕書政務警保三處,各置處長一人,薦派或簡派。
行署各處得分科辦事,置祕書科長科員及其他辦事人員,均由省政府調充,必要時得酌置專任人員。

第五條

省政府行署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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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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