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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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制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 者可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 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 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 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以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 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式散佈詐欺、 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

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 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 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之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 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訂於校規。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 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 。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