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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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11年1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1(2022)年8月27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8月27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1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 111 年8月27施行

第一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數位經濟發展,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與管理,特設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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