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从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云0627刑初695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晋从军
出生
日期
|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 ||
| 审判员 | 彭勇 | |
| 法官助理 | 王小红 | |
| 书记员 | 吴旭 | |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
证号
532128198702××××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农民籍贯云南省镇雄县住址镇雄县××××犯罪前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22年11月2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2023年6月8日镇雄县公安局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
辩护人
情况
指定辩护人刘春琴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
机关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
公诉人
翁乾虎
起诉书
字号
镇检刑诉〔2023〕582号
起诉
日期
2023年7月12日
指控
事实
2023年5月15日,被告人晋从军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镇雄县母享镇街上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277.71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理
情况
适用
程序
简易
开庭
日期
2023年7月12日
辩护
情况
被告人
意见
认罪,但认为量刑建议畸重
辩护人
意见
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从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晋从军无证驾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判决主文被告人晋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