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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从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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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从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1987年2月10日于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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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云0627刑初695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晋从军

出生

日期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审判员彭勇
法官助理王小红
书记员吴旭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

证号

532128198702××××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农民籍贯云南省镇雄县住址镇雄县××××犯罪前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22年11月2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2023年6月8日镇雄县公安局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

辩护人

情况

指定辩护人刘春琴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

机关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

公诉人

翁乾虎

起诉书

字号

镇检刑诉〔2023〕582号

起诉

日期

2023年7月12日

指控

事实

2023年5月15日,被告人晋从军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镇雄县母享镇街上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277.71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理

情况

适用

程序

简易

开庭

日期

2023年7月12日

辩护

情况

被告人

意见

认罪,但认为量刑建议畸重

辩护人

意见

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从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晋从军无证驾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判决主文被告人晋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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