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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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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3年2月9日

來源: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

  • 令函日期:112-02-09
  • 令函案號:智著字第11210002370號
  • 令函要旨:主旨:有關貴協會函請就拍攝戶外建築及藝術作品之照片置於維基百科開放授權利用涉及著作權法第58條疑義釋示一事,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貴協會112年2月2日維媒函字第1120000003號函。
  2. 有關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1. 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如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第1款)、「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第2款),或「為於本條規定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第3款),抑或「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第4款),則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此規定除涉及公共利益,亦要兼顧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2. 次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例示」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復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所謂「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所詢兼有建築及美術之著作物,如依前述規定同時屬於「建築著作」與「美術著作」,則仍受本法第58條第4款之限制,不得專門以販賣其重製物為目的重製之(如:以其為攝影主題或拍攝重點拍攝照片,製作明信片販售)。
    3. 至本法第58條所定「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為其例示,所詢地下街或火車站之室內站區,及大型百貨公司內、捷運站內或機場內,尚不屬於該條所定之戶外場所(本局電子郵件961203b及1030318b號解釋請參照)。
  3. 有關來函之其他問題,說明如下:
    1. 依本法第58條規定,只要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得拍攝戶外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例如:台北101、圓山大飯店、台中國家歌劇院),並製作明信片販售,其拍攝之照片上傳至維基百科分享,依現行法並無問題。如所拍攝者為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例如:朱銘美術館之戶外雕塑、全國各地彩繪村之牆面繪畫),其於拍攝後僅單純上傳臉書或其他網站供大眾欣賞者,亦無問題。
    2. 本法第58條第4款之規定,係限於美術著作,如將該美術著作拍攝後重製予以販售,涉及重製美術著作,對美術著作權利人影響重大,經查日本、韓國等國際立法例亦有相同規範,故如拍攝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包含平面畫作或立體雕塑,或兼具「建築著作」與「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後,單純上網供公眾閱覽本無問題,惟如將其重製再予以販售,則受第58條第4款規定之限制而不得為之。如維基百科網頁政策要求民眾上傳照片時,需同時以「創用CC-BY-SA」協議授權第三人作商業性使用,則會包括第三人下載美術著作為販售予以重製之利用,亦即會涉及製作明信片等「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行為,而造成依維基百科政策授權利用之第三人構成侵權(例如:將洪通之戶外牆面畫作拍攝下來製作明信片販賣、將朱銘之戶外雕塑作品翻拍製作明信片或仿製模型製作鑰匙圈販賣),因此建議維基百科上述授權條款應不包含「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以避免因維基百科「創用CC-BY-SA」協議授權規定之利用造成之第三人侵權疑慮,以兼顧美術著作人權益及我國文化形象推廣之公共利益(本局電子郵件1111122及1111230號解釋意旨參照)。
    3. 此外,若拍攝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上傳維基百科之照片,不以美術著作作為主要攝影內容或拍攝重點,例如拍攝彩繪村之風貌(美術著作僅於其中附帶呈現),而非將彩繪村牆面個別畫作(雕塑作品)單獨呈現,則無上述規定之適用,併予說明。
  4.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別案例是否屬於「美術著作」或為「建築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符合本法第58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如發生是否侵權之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說明。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函」的公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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