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3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138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3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第一點本夫賣妻應分別情形適用刑律第三百四十九條或第三百五十一條各項處斷將來新刑法施行後則依該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十五條第二項辦理但仍應查照同法第二條之規定處刑設犯罪情形適合於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應逕依該條項之規定處斷第二點修正覆判章程第一條係以地方管轄為標準來文引用未修正前之覆判章程顯屬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