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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金与刘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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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金与刘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1日于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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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721民初3885号

原告:李某金,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林,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发,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告李某金与被告刘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日被告需要资金向其借款2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息。

刘某发未提供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发偿还原告李某金借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某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建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鑫

附:1、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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