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外交史中的日俄密約
俄人雅康恩達夫(Victor A. Yakhontoff)近著了一部書,名爲Russia and the Soviet Union the Far East (London,Allen and Unwin 1932)。書末附錄有帝俄及蘇俄關於遠東所訂的條約。其中大半是公開的,久已出版的;但有四個日俄密約是未曾出版的。學者雖從他項史料推知了密約內容的大概,但全文的發表實以雅氏此書爲最先。雅氏得自俄外部的檔冊,條文之可靠,殆無可疑。茲特爲譯成中文,略加解釋,以供研究東北外交史者的參考。
(一)日俄戰爭以前,日本方面雖與英國聯盟,但亦有主張聯俄者;俄國方面,雖終以積極派得勝,但主張對日妥協者亦頗有人。戰後雙方都不免有兩敗俱傷之感。加之美國資本家如黑利滿(Hariman),外交家如斯處賴體(Straight),和中國政界要人如袁世凱,徐紹儀想聯絡起來,以俾美國得投資於東三省。同時世界大局正在變化之中。昔者英以防俄爲外交最要目的;日俄戰後,英國轉而以防德爲第一要政。昔者法之外交專靠聯俄;戰後法國大感聯俄之不足,於是在一九〇七年,法日,英俄,日俄都妥協了。在遠東方面,英日向與法俄對敵,是後則四國合作了。歐戰前,中國外交的困難就在乎此。日俄在一九〇七年訂立了兩個條約,一是公開的,一是秘密的。公約分兩段,一伸明互不侵犯兩國在中國的已得權利,一宣布兩國都尊重中國領土的完整及門户開放主義。密約則分日俄兩國的勢力範圍,以北滿對南滿,以外蒙古對高麗。密約全文如下:
大俄國大皇帝及大日本大皇帝,有要關於滿洲,蒙古及高麗諸問題,避免將來一切衝突及誤會的根由,同意了下列的辦法:
第一條:斟酌在滿洲的權利及政治的與經濟的活動之自然趨勢,並想要避免競爭所產生的曲折,日本擔任在本約補續條款所定之界線以北,爲日本國家,或爲日本臣民的,或他國臣民的利益,尋求任何鐵路或電線建築權,並且擔任不阻撓俄國政府在這區域內尋求同類建築權的行動;俄國在她那方面,爲同樣和平的慾望所惑,也擔任不爲國家或本國或他國臣民的利益,在上文所說之界線之南,尋求任何鐵路或電線的建築權,並且擔任不阻撓日本政府在這區域內尋求同類建築權的行動。
中東鐵路根據一八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俄曆十六日)及一八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俄曆十三日)的建築合同所得的權利,就是關於本約補續條款所定之界線以南的一段,仍舊是有效的。
第二條:俄國既承認日本與高麗的共同政治關係——該關係是根據日、高之間现有的條約及協定的,並且這些條約又協定的稿本已由日本政府致送俄國政府——擔保不加干涉,且不阻撓這些關係的繼續發展;日本在她那方面,擔任給與俄國政府,領事、臣民、商業、工業、及航業在高麗最惠國的一切權利,直到最後條約訂立之時爲止。
第三條:日本帝國政府既承認俄國在外蒙古的特殊權利,擔任遏製一切可危害這些權利的幹涉。
第四條:兩訂約國務須嚴守本約的秘密。
本約以下列簽字者,得了各該政府全權以後,在本約上的簽名和蓋章爲證。
一九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明治四十年七月三十日
補續條款
本約第一條,所說的北滿與南滿的界線議定如下:
從俄國與高麗邊界極西北端起,畫一直線到琿春;從琿春畫一直線到必爾滕湖的極北端;再由此畫直線到舒水甸子(?)(Hsiushuichan);從此地起,沿著松花江到嫩江口止;於是沿著嫩江到嫩江與洮兒河交流之點止;再沿著洮兒河到此河橫過東經一百二十二度止。
(簽字)易斯瓦而斯奇 (簽字)本野
這個秘密的條約和同日簽訂的公開條約是完全相反的。公約尊中國領土的完整;密約則起始中國東北的瓜分。公約承認門戶開放主義;密約則規定利益范圍。公約是粉飾太平的;密約是實際的。這種雙簧的外交,雖足使人驚訝,但在國際間確是很平常。
(二)一九〇九年及一九一〇年美國在東北的外交又形活動。最初有錦州到璦琿鐵路建築草約的簽訂。美國外交部長於是就以錦璦鐵路爲憑係向列強提議滿洲鐵路的中立化,這就是所謂“洛克司計畫”(Knox Plan)。日俄兩國同起驚慌,以為一九〇七年的條約尚不夠;除劃分勢力範圍不相競爭外,尚須彼此合作以防第三者——美國——的插入。於是產生了一九一〇年的日俄條約。
這年日俄所訂的條約也是一個公開的,一個秘密的。公約分三條。
第一條:日、俄合作以求鐵路營業的改良。
第二條:日、俄擔任維持满洲的現状,换句話説,維持已得的權利。
第三條:如有任何事件發生足以危害上文所説之現狀,兩訂約國務須交换意兒以俾協定雙方所認爲必須的辦法,以期維持上文所説的現状。
這約比一九〇七年的公約露骨多了。所以要露骨的原故就是要給美國一個警告。一九一〇年的密約可説是一九〇七年的密約和一九一〇年的公約參合而成的。公約的目的在合作以維持現状;密約則指特殊權利。
(三)辛亥革命一發生,列强覺得在中國進取的機會到了!其中尤以俄日爲最急,英國也不甚落後。英俄此年有西藏與外蒙古相交换的諒解;日俄則成立民國元年的密約。其主旨在劃分在蒙古的勢力範圍,也可説是以往兩個密約的補充。
第一條:從洮兒河與東經一百二十二度相交之點起,界線應延着Oulountchourh及Moushisha河直到Moushisha舆Haldaitai河的分水界;從此又延着黑龍江省與内蒙古的邊界直到内外蒙古的邊疆。
第二條:分蒙古分爲兩部:北京經度——一百一十六度二十七分——以東之部及以西之部。帝俄政府擔允承認及尊重日本在以東之部的特殊權利;日本帝國政府對俄國在以西之部的特殊權利擔允同様的義務。
第三條:兩訂約國務須嚴守本約的秘密。
一九一二年七月八日(俄曆六月二十五日)
(簽字)沙查諾夫(Sazonov) (簽字)本野
(四)大戰發生以後,協約國之間訂立了許多戰後分贜及保贜的條約。日俄兩國,一方面覺得戰前那種有利與己的國際形勢或將不能維持,一方面更覺得戰後美國的侵犯之可怕,於是在一九一六年訂立了一個密約和一個公約。這公約分兩條。第一條,日俄兩國相對聲明不加入與他國相抗的政治聯合。第二條,日俄兩國在遠東的土地權力或特殊利益危害的時候,兩國協商共同防禦的辨法。這已够露骨了。但密約在目的方面及方法方面則更嚴重。全文如下:
帝俄政府及日本帝國政府,爲鞏固一九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一九一〇年七月四日,及一九一二年七月八日各密約所締結的忠誠友誼關係起見,協定下列各條以完成上面所引的條約:
第一條:兩訂約國既承認雙方重要利益(Uital interests)須要中國不落在任何第三國的政治勢力之下——這第三國或將敵視俄國或日本——以後遇有需要的時候,務須開誠的,忠實的交换意見並協定辨法以阻這種形勢的發生。
第二條:倘若上條所説之協定辨法引起訂約國之一與上條所指之第三國間的戰爭,第二訂約國,一經請求,必給與協助,並且兩訂立國,在未得彼此同意之先,不得單獨媾和。
第三條:上條所規定的軍事協助之條件及方法應由兩訂約國的相當人員制定。
第四條:但是兩訂約國之一——這是已有諒解的——,若不能確保其同盟國(多數)之必給以與形勢嚴重性相等的軍事協助,無須給第二訂約國第二條所规定之軍事協助。
第五條:本約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並到一九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俄曆七月一日)繼續有效。
如果訂約國之一方,在本約滿期前之十二個月,未通知對方不願續約的意志,則本約繼續有效,直到一方通知不願續約以後滿足一年。
第六條:兩訂約國務必嚴守本約的秘密。
本約以下列簽字者,了得各該政府全權以後,在本約上的簽名和蓋章爲證。
一九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大正五年七月三日
在聖彼得堡
(簽字)沙查諾夫 (簽字)本野
此約可説把日俄兩帝國的野心完全暴露了。假使此約成立的次年未發生蘇俄革命,現在的中國不知又将何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