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梁某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17226号
原告:某行
负责人:朱某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倩倩,该行员工。
被告:梁某辉
被告:冯银英
被告:梁某胜
原告某行(以下简称某行)诉被告梁某辉、冯银英、梁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辉、冯银英、梁某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某辉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49780.35元、利息0元、罚息320.10元,复利0元(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50100.45元;2.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3.被告冯银英、梁某胜对被告梁某辉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梁某辉、冯银英、梁某胜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
原告某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涉案借款合同签约情况
序号
案件事实
原告主张
借款人
梁某辉
共同借款人
无
签约时间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 ||
| 审判员 | 向晓东 | |
| 书记员 | 苏苑雯 | |
合同名称及编号
《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中农商银(大涌)卡高借字[2019]第1807713号】
授信方式及签约方式
额度授信【借款额度:15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线下签约贷款利率固定利率7.15%借款发放情况
2019年11月9日发放借款15万元
借款期限
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借款是否到期是主张提前到期的方式借款已经到期逾期日
2022年11月7日
贷款用途
购买大宗消费
还款方式及
还款日
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
罚息利率
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浮50%。
罚息
计算标准
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复利
计算标准
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挪用贷款的罚息等,从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之日起,每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违约条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该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提前任何应付款项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发放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无需向借款人提前发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即相关费用。
二、保证担保情况
序号
案件事实
原告主张
签约时间
2019年11月7日
保证人
冯银英、梁某胜
保证合同名称及
编号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中农商银(大涌)高保字[2019]第1799352号】
保证类型
最高额保证担保
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中农商银(大涌)卡高借字[2019]第1807713号】
债权确定期
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担保最高债权额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15万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担保范围约定合同条款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人保和物保履行顺序的约定
合同项下的保证不受贷款人持有借款人及保证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当借款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其他与保证有关的问题
被告冯银英与被告梁某辉于2005年12月8日登记结婚。
四、逾期时间及欠款情况
序号
案件事实
原告主张
尚欠本息暂计日
2023年6月20日
尚欠贷款本金
148115.54元
尚欠利息
0元
尚欠罚息
1373.86元
本金罚息
1373.86元
利息罚息
0元
复利
15.5元
对以上表一至表三内容,双方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贷款人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关于复利,经本院核查为以罚息为基数计收的复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梁某辉暂计至2023年6月20日的欠款数额,原告提供了账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梁某辉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推翻,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因借款合同已经到期(且合同期内利息已经清偿完毕),故利息、利息罚息不再计收,改为计收本金罚息。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
关于保证。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冯银英、梁某胜自愿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被告冯银英与梁某辉为夫妻关系,涉案借款本金在合同约定最高额本金的范围内,故对原告主张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被告梁某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梁某辉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行清偿暂计至2023年6月20日的借款本金148115.54元、罚息(含本金罚息、利息罚息)1373.86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本金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7.1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冯银英、梁某胜对被告梁某辉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某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梁某辉追偿。
三、驳回原告某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165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1元,合计2922元(原告某行已预交),由被告梁某辉、冯银英、梁某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某行。被告梁某胜承担上述费用后可以向梁某辉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夏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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