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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钟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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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钟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于广东省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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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15798号

原告:某行。

主要负责人:王某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京燕,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仪,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明。

原告某行(以下简称某行)诉被告钟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京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90301253250484)约定的贷限公司中骑缝专款本金8410.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0元、逾期罚息2185.04元)暂合计10595.54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90401265534082)约定的贷款本金5075.06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0元、逾期罚息1283.21元)暂合计6358.27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90426273593455)约定的贷款本金6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322.82元、逾期罚息1581.72元)暂合计7904.54元;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90501275311752)约定的贷款本金6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325.45元、逾期罚息1584.13元)暂合计7909.58元;5、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90504275912555)约定的贷款本金5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271.51元、逾期罚息1320.19元暂合计6591.7元;6、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90507276797810)约定的贷款本金93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54.39元、逾期罚息252.56元)暂合计1237.95元;7、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90507276792786)约定的贷款本金15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利息81.58元、逾期罚息396.08元)暂合计1977.66元;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600元;9、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钟某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

原告某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一、涉案电子合同签约情况

序号

案件事实

原告主张

借款人

钟某明

合同名称

《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附件《某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某行“借贷通”服务协议》

贷款业务办理方式

多份合同多笔贷款

安全认证方式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证处出具的(2022)粤中火炬第2104号公证书进行流程公证逾期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审判员向晓东
书记员苏苑雯

借款是否到期

借款用途

未明确约定。借款人承诺贷款资金不用于以下领域:1、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2、购房;3、期货买卖;4、偿还其他债务;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

提款方式及还款方法

合同项下的借款可随借随还,即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任意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按照先归还截至还款日的贷款本息、再归还贷款本金的规则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在额度到期日一次性清偿。

还款日

还款日为借款额度到期日。

罚息利率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

罚息、复利计算标准及依据

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违约条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暂停直至取消贷款额度,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即相关费用。

二、实现债权的费用

序号

案件事实

原告主张

实现债权费用约定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诉请律师费用

600元

出具律师费发票金额

600元

三、原告主张各笔借款交付情况以及

欠款情况(暂计至2023年6月5日)

(开通电子业务时间:2016年9月22日)(单位:元)

序号

合同编号(关联账户:6217××××××××

额度期限

及贷款期限

额度金额及贷款本金

贷款

利率(年利率)

本金

利息

罚息含复利

均为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均为10000

5.35%

8410.50

2471.32

均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均为10000

5.35%

5075.06

均为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均为6000

5.35%

322.82

1795.30

均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均为6000

5.35%

325.45

1797.84

均为2019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4日均为5000

5.35%

271.51

1498.29

均为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均为1000

5.35%

54.39

277.29

均为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均为1500

5.35%

81.58

435.58

合计

32916.56

1055.75

9730.62

对以上一至三项内容,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及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案涉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贷款人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关于原告主张暂计至2023年6月5日的欠款数额,原告提供了账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借款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推翻,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因借款合同已经到期,故利息、复利不再计收,改为计收罚息、复利。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因各笔借款利率一致,故合并计算。

对于律师费。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实实际发生律师费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某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行清偿暂计至2023年6月5日的借款本金32916.56元、利息1055.75元、罚息(含复利)9730.62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5.35%上浮50%计算,复利以借款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钟某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行支付律师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某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原告某行已预交),由被告钟某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某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何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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