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昌、肇庆市高要区利燐门某某五金铸件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欧某昌、肇庆市高要区利燐门某某五金铸件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5月31日于广东省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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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73民初2037号
原告:欧某昌,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利燐门某某五金铸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投资人:刘某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某昌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利燐门某某五金铸件制品厂(以下简称某某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某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某某制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某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某制品厂:1.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赔偿欧某昌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40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欧某昌于2015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8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23××××.5。该专利权至今有效。欧某昌经调查发现,某某制品厂是一家集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地弹簧生产厂,经营场所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工业聚集基地。某某制品厂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并给欧某昌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冲击。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某某制品厂答辩称:1.未实施制造被诉地弹簧产品的行为,被诉产品系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配件,组装而成。且上述配件只购买了两百套,没有购买单据,亦没有对外大量销售被诉产品。2.欧某昌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欧某昌于2015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8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23××××.5。该专利的第5年度年费已缴纳。欧某昌于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2,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1.××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凸轮和活塞,所述活塞呈中空的筒状,活塞中部设有卡接槽和第一卡位凸起;所述凸轮包括传动杆和第二卡位凸起,所述传动杆的中部向外延伸形成传动轴,所述传动轴的传动面呈外凸的弧面结构,所述第二卡位凸起设置在传动轴的上方;所述传动轴卡接在活塞的卡接槽内,通过传动杆的转动,带动传动轴转动,进而控制活塞的开合;通过第一卡位凸起和第二卡位凸起的卡接控制凸轮停止转动。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包括传动部、进油部和出油部,所述传动部横截面呈半圆形,所述进油部和出油部设置在传动部的两端,所述卡接槽设置在传动部的内表面上,所述第一卡位凸起设置在进油部底面上。
2017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1月2日,欧某昌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欧某昌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运行腾讯QQ软件,登录QQ号为“305287××××”的QQ账户,在该QQ账户中找到QQ号为“87285××××”、昵称为“利燐门控07588558166林生”的QQ账户。上述账号在线聊天时就所订购商品的款型、商品价款、送货地址、开发票信息等内容进行协商。其中,卖方“利燐门控07588558166林生”出具的开票资料载明:企业名称为某某制品厂,地址为肇庆市高要区××镇工业聚集基地等信息。后QQ号“305287××××”账户订购了“磨砂地弹簧”一批。2018年1月22日,欧某昌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取了运单号为“658004634182”的“联昊通速递”快递包裹。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收取快递内的商品、单据进行拍照并封存。上述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000792号、000793号公证书。上述(2018)粤广广州第000793号公证书所附发票载明: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货物名称为“金属制品×免挖坑地弹簧”,数量为10套,价税合计金额为981元,销售方名称为某某制品厂等信息。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封存物,内有纸盒装载的地弹簧产品10套,上述纸盒上未见任何生产厂家信息。欧某昌主张上述地弹簧产品的传动组件即为本案被诉产品。经比对,欧某昌认为,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某某制品厂确认被诉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且确认上述地弹簧产品由其销售,但是其外购被诉产品即传动组件后自行组装的。
欧某昌明确要求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了金额为2500元的公证费票据及金额为981元(共10套)的被诉产品发票各1张。
另查明,某某制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满,成立日期为2005年3月17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地弹簧、门控五金制品、五金杂件。
本院认为,欧某昌是名称为“××件”、专利号为ZL20152023××××.5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进行比对,被诉产品是××件,包括凸轮和活塞,活塞呈中空的筒状,活塞中部设有卡接槽和第一卡位凸起;凸轮包括传动杆和第二卡位凸起,传动杆的中部向外延伸形成传动轴,传动轴的传动面呈外凸的弧面结构,第二卡位凸起设置在传动轴的上方;传动轴卡接在活塞的卡接槽内,通过传动杆的转动,带动传动轴转动,进而控制活塞的开合;通过第一卡位凸起和第二卡位凸起的卡接控制凸轮停止转动。上述活塞包括传动部、进油部和出油部,传动部横截面呈半圆形,进油部和出油部设置在传动部的两端,卡接槽设置在传动部的内表面上,第一卡位凸起设置在进油部底面上。据此,被诉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某某制品厂对此亦予确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某某制品厂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某某制品厂本案中确认销售了被诉产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某某制品厂抗辩其未实施制造被诉产品的行为,并主张被诉地弹簧产品的组件配件系购买自案外人,由其自行组装,但其无法提供购买单据。经查,被诉地弹簧产品的包装盒上未见任何生产厂家信息,某某制品厂的经营范围明确载明为生产、加工、销售地弹簧。即使如其所言,该地弹簧产品系其外购被诉产品即传动组件自行组装,但其无证据证明该组件并非其提供技术方案委托案外人加工。据此,本院认定某某制品厂还实施了制造被诉产品的行为。
关于本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某某制品厂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亦无可供参照的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某某制品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欧某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本案某某制品厂赔偿损失数额为1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肇庆市高要区利燐门某某五金铸件制品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欧某昌专利号为ZL20152023××××.5、名称为“××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肇庆市高要区利燐门某某五金铸件制品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某昌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欧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欧某昌负担5110元,肇庆市高要区利燐门某某五金铸件制品厂负担2190元(该受理费已由欧某昌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肇庆市高要区利燐门某某五金铸件制品厂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审判长 | 官健 | |
| 人民陪审员 | 李绯虹 | |
| 人民陪审员 | 侯洁卿 | |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
| 法官助理 | 刘小艳 | |
| 书记员 | 林巧薇 | |
| 书记员 | 陈武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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