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第20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理學彙編 第二百八卷 |
第二百八卷目錄
春秋部雜錄四
經籍典第二百八卷
春秋部雜錄四
[编辑]《野客叢談》:《春秋》五傳,而騶、夾二氏不傳,所傳者《左氏》 《公羊》《穀梁》而已。韓退之詩有「春秋五傳束高閣」之句, 「五」字疑三字傳寫之誤耳。《三傳》所記,率多牴牾,如《僖 公八年》用致夫人,不言姓氏,《左氏》以為哀姜,《公羊》以 為聲姜,《穀梁》以為成風。以哀姜為說者,則以哀姜既 絕於魯,又殺於齊,當與魯絕,不當以夫人終之。以禘 致為非禮。以《聲姜》為說者,則以聲姜僖公夫人,今乃 廟見也。以《成風》為說者,則以成風者,莊公之妾,僖公 之母,僖公為君,故得與祭。又如隱公時,夫人子氏薨, 或以為隱公母,或以為隱公夫人,其說紛紜,不同如 此。
東坡云:「意盡而言止者,天下之至言也。然而言止而 意不盡,尢為極致?如《禮記》《左傳》可見。」
「并觀瑣言《左傳》,法度森嚴,辭氣古雅,而整暇不迫;馬 遷才豪,故敘事無倫理,又雜以俚語,不可為訓 狂夫之言。」荊石王公云:「『往過松江,見陸平翁偶談及 《春秋》,因問《春秋》道名分,而孔子不斥管仲,即《論語》亦 然,此是何意』?平翁云:『節義特學問中一件事,故孔門 不甚及之』。此語尚未了然。」余曰:「管仲之於子糾,不當 以君」臣名分律之,子糾、小白皆齊襄之公子耳。若以 公子糾為君,則當時置周襄王於何地?故管仲既歸 小白之後,劈頭主意便欲尊周室。要見周天子尚在, 則公子糾不得為君,公子糾不得為君,則管仲亦不 得為忘君而事仇也。其尊周之意想如此,若挾天子 以令諸侯,猶是管仲第二念。
巧矣哉!管仲之服楚也,曰:「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 『五侯九伯,汝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賜先君履,東至於 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爾貢苞茅不 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復, 寡人是問』。」蓋昭王之事大,大則難當;苞茅之事小,小 則易受。所以楚子遂曰:「貢之不入,寡人之罪也,敢不」 共給?蓋不知不覺,賺入管仲術中。管仲但須得此一 句,便裝成服楚極大題目,楚服而諸侯響應矣,俗儒 遂以舉為尊周,攘夷仲而有靈,寧不失笑?
《孝經閨門》一章,由周秦而下,傳漢至唐,列為二十二 章。開元間,博士司馬貞為國家諱,始黜之,而唐遂有 馬嵬之禍,則《孝經》閨門之教廢也。王荊公謂《春秋》爛 朝報,不列學官,使先聖筆削之書,人主不得聞講說, 學士不得相傳習,而宋遂有北轅之禍,則《春秋》內外 之防,與復仇之教廢也。孔子曰:我志在《春秋》,行在《孝 經》,二書抹去,禍及家國。宣尼之書可謂靈矣,故曰:「畏 聖人之言。」
續狂夫之言。嘗聞之漢儒云,「孔子將修《春秋》,使子夏 等十四人求周《史記》,得百二十國寶書。」又魯君資孔 子之周,因老聃觀書柱下,于是《春秋》成,授左丘明。故 《左氏》有《左傳》。《公羊》《穀梁》受經於子夏,有《公》《穀》二傳、三 傳。自漢以來,遞相掊擊,迄無定論,伐左氏則有《左氏 膏肓》,黨《左氏》則有《左氏釋痾》。其言互有得失者,為三 傳分左右袒者也。其有彷《周官》「調人諧讎」之義,撰《春 秋》七萬餘言者,又為三傳分鼎立者也。其後因《傳》以 廢經,因《疏》以廢傳。甚則好為新奇,如啖助、趙匡者,至 謂別有左氏而非丘明,而左氏幾詘。又其後胡安定 之《傳》出,吾明取以佐帖括,而左氏又大詘。雖然,夫《左 氏》烏可廢耶?余方束髮時,好讀《左氏春秋》,考訂全文, 稍採諸家之箋註,而擇《公》《穀》之有文者附之。夫左氏 躬覽載籍,凡諸國卿佐家傳并夢卜縱橫家書,總為 三十篇,括囊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大約如夏、殷《春秋》, 晏、呂、虞、陸之《春秋》而已。未必有意於解經,而後人強 附之於經;未必有意於創史,而後人強附之於史。不 知左氏特以文章妙天下,為秦、漢文人之祖。文教既 明,而攻者數起,則起於《公》、穀專門之弟子,以《左氏》為 晚出耳。然二家口傳,而《左氏》筆錄,非晚也。劉向、司馬 遷之所撰述,《公》《穀》無聞,而《左》《國》援引甚多,非晚也。秦 焚以後,若滅若絕,而孔氏之壁,北平之家,猶有存者, 非晚也。《左氏》所載,賦《詩》者三十一,引書據義者三十 九,論「《易》者十有五」,視二家獨此最有古意,非晚也。三 代制度名分等殺,纖悉委曲,歷歷如宗譜家牒,非晚 也。左氏之古文奇字,非特劉歆揚雄不能識,即《公》《穀》 能辨之乎?非晚也。夫左氏既非晚出,則似與《春秋》之 經意較近,史例較合,況文章典艷,又有特出於秦漢諸儒之上者,豈惟文章,種蠡之卜筮,董直之斷獄,平 子洛下之星歷,班固范曄之《輿地》,淳于東方之俳諫, 關壽亭、岳武穆之《兵法》,蓋左氏咸具焉。嘻!可廢耶?今 天下之春秋,廢《左》而尊胡,《胡傳》既以復讎論聖,經生 復以帖括求胡《傳》,支離破碎,去經彌遠,則不若反而 求諸左氏之文章為可喜也。
《丹鉛總錄》:《左傳》:「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注十日自甲至 癸十等自王至臺〉又曰:「日之數十,故有十時,亦當十 位。」注曰:「日中當王,食時當公。平旦為卿,雞鳴為士,夜 半為皂,人定為輿,黃昏為隸,日入為僚,晡時為僕,日 映為臺。禺中也,日出也,闕不在池,尊王與公,曠其位 也。」《禮記射義》亦曰:「以賤事貴,有十等焉,象天之有十 日,自甲至癸也。」十等,王也、公也、卿也、士也、皂也、輿也、 隸也、僚也、僕也、臺也。君者,積尊而為之也。苟無等差, 民得而犯之。《書》曰:「王省惟歲,卿士惟月,師尹惟日。」賈 誼曰:「天子如堂,群臣如陛,眾庶如地。」按:十日十等,古 有此說,故《左傳》《禮記》互見之,然不知其所當何義。或 曰:「嚮明而治,宜於日中,故日中當王。雞鳴而起,故雞 鳴當士。皂主飼焉,以夜半起,故夜半當皂。輿主車,人 定」則車休,故人定當輿,然其餘多不通,當缺之可也。 《穀梁傳》云:「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董仲舒 曰:「《春秋》分十二世,有見有聞,有傳聞有見三世,有聞 四世,有傳聞五世。故定、哀、昭君子之所見也;襄、成、文、 宣,君子之所聞也;僖、閔、莊、桓、隱,君子之所傳聞也。所 見六十一年,所聞八十五年,所傳聞九」十六年,於所 見微其辭,於所聞痛其禍。於傳聞殺其恩,逐季氏,而 言又雩,微其辭也。子赤弒,弗忍言日,痛其禍也。子般 弒而書「乙未」,殺其恩也。屈伸之志,詳略之文,皆應之。 吾以其近近而遠遠,親親而疏疏也。亦知其貴貴而 賤賤,重重而輕輕也。有知其厚厚而薄薄,善善而惡 惡也。有知其陽陽而陰陰,白白而黑黑也。百物皆有 偶合,偶之合之,匹之,仇之,善矣。《詩》曰:「無怨無惡,率由 群匹。」此之謂也。
焦氏《筆乘》:《左氏》不載程嬰、公孫杵臼存趙事,而《史記》 言之頗詳。《左氏》稱趙武從姬氏畜於公宮,以其田與 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而無後, 為善者懼矣。」乃立武而反其田。是無嬰與杵臼之事 也。《史記》則言晉滅趙之族,朔妻成公姊有遺腹,匿公 宮,生武、公孫杵臼。程嬰以死,存之,越十五年,因韓厥 「得復田邑」,二說似乎不一。蓋《左氏》為文高簡,且其所 載以立武復田為重,故詳敘其後而不暇悉其初。然 謂武從姬氏畜於公宮,則所謂朔妻匿於公宮,與武 之生及二子之存孤,可一語盡之矣。《史記》追敘本末, 故詳著焉,二說固可會而一也。趙之族滅,《左氏》謂趙 嬰齊通於莊姬,原、屏放之於齊,莊姬「以是怨原屏,譖 而殺之,而趙氏滅。」《史記》則謂大夫屠岸賈討靈公之 賊,殺朔,與嬰齊同,括而趙滅,二說不同。合二書考之, 蓋趙朔、趙同、趙括之死,本各因一事,各為一時。《史記》
得之傳聞,誤合為一,遂致事詞參錯,不可稽耳。今按:
趙同於朔死之後,見於《左氏春秋》者,不一而足,其非
同時被殺甚明。
《瑞桂堂暇錄》:《孟子春秋》天子之事,葉石林謂《春秋》不 特天子之事,乃天之事也。蓋天子僅可賞罰一時之 諸侯卿大夫,時王之得失不得而治之,故曰:「春秋為 天子之事。天有四時,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既因魯史 之舊,每年必書春夏秋冬。石林謂自隱至哀凡十二 公,以象天之十二月,謂十二為天之大數,是矣。但以」 二百四十二年象天之二十四氣,則失之鑿。《春秋》惟 桓公以不義得國,《經》於四年、七年闕秋冬。十四年、十 七年或書夏不書月,或書月不書夏。桓公惟元年、二 年、十年、十八年書王,餘並不書王,以著桓之不知有 王。然桓之薨,王乃使榮叔錫之命,此為不當。故《春秋》 王不書天,削「天」字以示貶,其餘如書求金、求車之類, 直書而不恕。治時王之得失,此非天之事而何? 平王東遷而《雅》亡,齊桓霸而王風亡,楚莊霸而諸侯 國之風皆亡;讀隱公之《春秋》,見王跡熄而天下為五 霸矣;讀定、哀之《春秋》,見霸跡熄而天下為戰國也。呂 東萊云:「春秋之時,堯、舜、禹、湯、文、武之澤幾絕而僅存, 戰國、秦、漢之風方生而未艾」,此正是世變接頭處。 群書備考《春秋》始於魯隱元年,先儒皆以為實平王 四十九年也。今考之,周平王四十九年,東遷在惠公 之三年,非隱之元年也。其不始惠公而獨始隱公者, 以惠公猶為東周之諸侯,而隱公則侯於東周耳。又 《春秋》一書,書王正月者九十三,王二月者二十一,王 三月者一十九,無事,首時亦冠以「王」之一字,而獨於 威公不書「王。」《穀梁》以為威無王,故不書。然既無王矣, 而元年又書者,何耶?《穀梁》曰:「元年有王,所以治威也。」 此為近之。
《日知錄》:左氏解《經》,多不得聖人之意,元凱注《傳》,必曲 為之疏通,殆非也。鄭康成則不然,其於二《禮》之經及 子夏之傳,往往駁正。如《周禮職方氏》:「荊州其浸潁湛註云:「潁水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豫州其浸波 溠。」註云:「《春秋傳》曰:『除道梁、溠,營軍臨、隨』。」則溠宜屬荊 州。在此。非也。《儀禮喪服篇》:「惟子不報。」《傳》曰:「女子子適 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註云:「惟子不報,男女 同不報爾」,傳以為「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女子子為 祖父母」,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註云:「經似在 室」,傳似「已嫁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傳曰:「何以期 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註云:「然則女君有 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 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士虞禮篇》 「用尹祭」,註云:「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云脯者。今不言 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於《禮記》則尢多置駁。如 《檀弓篇》「齊穀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註云:「當為 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季子皋葬其 妻,犯人之禾」,註云:「恃寵虐民,非也。」「叔仲衍請繐衰而 環絰」,註云「弔服之絰,服其舅,非。」《月令篇》「孟夏之月,行 賞封諸侯」,註云:「《祭統》曰,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順陽 義也;於嘗也,出田邑,發秋政,順陰義也。今此行賞可 也,而封諸侯,則違於古封諸侯出土地之事,於時未 可,似失之。『斷薄刑,決小罪』」,註云:「《祭統》曰:『草艾則墨,謂 立秋』」後也。刑無輕於墨者。今以純陽之月,斷刑決罪, 與「毋有壞墮」自相違,似非。季夏之月。命漁師伐蛟取 晁,登龜取黿。註云:「四者甲類,秋乃堅成。」《周禮》曰:「秋獻 龜魚。」又曰:「凡取龜用秋時。」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 為此秋據周之時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書於此, 似誤也。孟秋之月,毋以封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 大使,出大幣」,註云:「古者於嘗出田邑」,此其嘗並秋而 禁封諸侯割地,失其義。《郊特牲》篇「季春出火」,註云:「言 祭社」,則此是仲春之禮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 後獻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 牧誓社,記者誤也。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註 云:「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 辛日。此說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三王之郊, 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圜丘之事,是以建子 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尸,陳也。」註云:「尸或詁為主。」此 尸神象,當從主訓之言陳,非也。《明堂位篇》:「夏后氏尚 明水,殷尚醴,周尚酒。」註云:「此皆其時之用耳,言尚非 君臣,未嘗相弒也,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註云: 「春秋時,魯三君弒。」又「士之有誄,由莊公始;婦人髽而 弔,始於臺駘」,云「君臣未嘗相弒,政俗未嘗相變。」亦近 誣矣。《雜記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註云:「妻之黨, 自主之,非也。」「圭子男五寸」,註云:「子男執璧,作此贊者 失之矣。」此其所駁,雖不盡當,視杜氏之專阿《傳》文則 不同矣。《經》《註》之中,可謂卓然者乎?
宋黃震言:杜預註《左氏》,獨主《左氏》,何休註《公羊》,獨主 《公羊》。惟范甯不私於《穀梁》,而公言三家之失,如曰「《左 氏》以鬻拳兵諫為愛君,是人主可得而脅也;以文公 納幣為用禮,是居喪可得而昏也;《穀梁》以衛輒拒父 為尊祖,是為子可得而叛也;不納子糾為內惡,是仇 讎可得而容也;《公羊》以祭仲廢君為行權,是神器可 得而闚也;妾母稱夫人為合正,是嫡庶可得而齊也。」 又曰:「《左氏》艷而富,其失也誣;《穀梁》清而婉,其失也短; 《公羊》辯而裁,其失也俗。」今考《集解》中《糾傳》,失者得六 事:莊九年公伐齊,納糾,《傳》:「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 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內也。」解曰:「讎者無時而可 與通,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讎子」,何足以惡內乎? 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 文,正書其事,內之大惡,不待貶絕,居然顯矣。「惡內」之 言,傳或失之。僖元年,「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 挐」,傳「公子友謂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說,士卒何罪』?」「屏 左右而相搏。」解曰:江熙曰:「經書『敗莒師』,而傳云『二人 相搏,則師不戰,何以』」得敗?理自不通也。子所慎三,戰 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豈當舍三軍之整,佻身獨鬥, 潛刃相害,以決勝負者哉?此又事之不然,傳或失之。 僖十四年「季姬及繒子遇於防,使繒子來朝」,傳:「遇者, 同謀也。」解曰:「魯女無故遠會諸侯,遂得淫通。」此又事 之不然。《左傳》曰:「繒季姬來,寧公怒之,以繒子不朝,遇 於防」而使來朝,此近合人情。襄十一年「作三軍」,傳「古 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作三軍,非正也。」解曰:《周禮司 馬法》,「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總云「諸 侯一軍」,又非制也。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 於申」,傳「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解曰:「蔡 侯般,弒父之賊,殺之晚矣。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 所必加。《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 謂楚非中國,不得行禮於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 然。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不言人,《傳》曰「明楚之 討有罪也。」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哀二年「晉趙 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傳「納者,內弗受也」,何云 「弗受也?以輒不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 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 也?解曰,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若靈公廢蒯聵立輒,則蒯聵不得復稱曩,日世子也。稱蒯 聵為世子,則靈公不命輒審矣。此矛楯之喻也。」然則 從王父之言,傳似失矣。經云「納衛世子,鄭世子忽復 歸於鄭,稱世子,明正也。明正,則拒之者非邪。」以上皆 糾正《傳》文之失。
隱五年「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按:「子元」疑即厲 公之字。昭十一年申無宇之言曰:「鄭莊公城櫟,而寘 子元焉,使昭公不立。」杜氏以為別是一人,厲公因之 以殺曼伯而取櫟,非也。蓋莊公在時,即以櫟為子元 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厲公於出奔之後取 之特易,而曼伯則為昭公守櫟者也。九年公子突請 為三覆以敗戎,桓五年,子元請為二拒以敗王師,固 即厲公一人,而或稱名或稱字耳。合三事觀之,可以 知厲公之才略而又資之以巖邑,能無篡國乎? 十一年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言非有名位之人, 蓋微者爾,如司馬昭族成濟之類。《解》曰:「欲以弒君之 罪加寪氏,而復不能正法誅之。」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為司馬。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 孔父字而嘉其名。按《家語·本姓篇》曰:「宋湣公熙生弗 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父,考父生 孔父嘉,其後以孔為氏。」然則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 字,而楚成嘉、鄭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證也。
《說文》:孔,從乙從子。乙至而得子。嘉,美之也。古人名嘉,字子孔。
鄭康成註《士喪禮》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甫父通〉 是亦以孔父為字。劉原父以為已名其君於上,則不 得字其臣於下。竊意《春秋》諸侯卒必書名,而大夫則 命卿稱字,無生卒之別。
劉原父亦云:「大夫再命稱名,三命稱字。」
亦未嘗以名字為尊卑之分。桓十一年,「鄭伯寤生卒, 葬鄭莊公。」「宋人執鄭祭仲。」
杜氏以「仲」 為名,而「足」 字亦拘於例也。
《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陳歸於蔡。」名其君於上, 字其臣於下也。《昭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 皇,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二十三年》,「尹氏立王 子朝。」《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 臣於上,名其君於下也。然則孔父當亦其字,而學者 之疑,可以渙然釋矣。
君之書「名」,變也;命卿之書「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 君也。
「其弟以千畝之戰生。」解曰:「西河介休縣南有地名千 畝。」非也。穆侯時,晉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記趙世家》:「周 宣王伐戎,及千畝戰。」《正義》曰:「《括地志》云:千畝原在晉 州岳陽縣北九十里。」
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解曰:「王師敗不書,不 以告,非也。王師敗不書,不可書也,為尊者諱。」
六年「不以國。」解曰:「國君之子,不自以本國為名,焉有 君之子而自名其國者乎?」謂以列國為名,若定公名 宋,哀公名蔣。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無與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 謂:「君謂隋侯,王謂楚王,兩軍相對隨之。」左當楚之右, 言楚師左堅右瑖,君當在左,以攻楚之右師。 十三年「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 師敗績。」解曰:「或稱人,或稱師,史異辭也。」愚謂燕獨稱 人,其君不在師。
莊十二年,「蕭叔大心。」解曰:「蕭叔,大夫名。」按「大心」當是 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蕭大夫也。二十三年,「蕭叔朝公。」 解曰:「蕭,附庸國。」叔,名。按《唐書宰相世系表》云,「宋戴公 生子衎,字樂父。裔孫大心,平南宮長萬有功,封於蕭, 以為附庸,今徐州蕭縣是也。其後楚滅蕭。」
十四年「莊公之子猶有八人」,解莊公子,傳惟見四人, 子忽、子亹、子儀並死,獨厲公在。八人名氏,記傳無聞。 按:猶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見在也。桓 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傳》稱其字曰「子人」,亦其 一也。〈注子人即其弟語也〉
二十二年「山嶽則配天。」解曰:「得太嶽之權,則有配天 之大功。」非也。《詩》曰:「崧高維嶽,駿極於天。」言天之高大, 惟山嶽足以配之。
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 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用幣於社, 伐鼓於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謂正月之朔也。然 則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蓋不鼓於朝而鼓於社, 不用幣而用牲,此所以謂之非常禮也。杜氏不得其 說,而曰以《長歷》推之,是年失閏,辛未實七月朔,非六 月也。此則咎在司歷,不當責在伐鼓矣。又按:「惟正月 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載於此,恐或 有誤。
僖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解曰:「不知其故 而問之」,非也。蓋齊侯以為楚罪而問之。然昭王五十 一年,南征不復,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訃三百四十七 年,此則孔文舉所謂「丁零盜蘇武牛羊,可并案」者也五年,太伯不從。不從者,謂太伯不在太王之側爾。《史 記》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亡去,是以 不嗣。」以亡去為不從,其義甚明。杜氏誤以不從父命 為解,而後儒遂傅合《魯頌》之文,謂太王有翦商之志, 太伯不從。此與秦檜之言莫須有者,何以異哉? 六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實密而《經》云新城,故 傳釋之,以為鄭懼齊而新築城,因謂之新城也。《解》曰: 「鄭以非時興土功,故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夫罪孰 大於逃盟者,而但責其非時興土功,不亦細乎?且上 文固曰「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則不煩添此一節矣。 十五年「涉河,侯車敗。」解曰:「秦伯之軍涉河,則晉侯車 敗。」非也。秦師及韓、晉尚未出,何得言晉侯車敗?當是 秦伯之車敗,故穆公以為不祥而詰之耳。此二句乃 事實,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謂「不敗何待」,則謂晉敗, 古人用字,自不相蒙。「三敗」及韓,當依《正義》引劉炫之 說是。秦伯之軍三敗。
及韓在涉河之後,此韓在河東,故曰「寇深矣。」《史記正 義》引《括地志》云:「韓原在同州韓城縣西南」,非也。杜氏 解但云「韓,晉地」,卻有斟酌。
十八年「秋,師還。」解曰:「邢留距衛」,非也。狄彊而邢弱,邢 從於狄而伐者也。言狄師還,則邢可知矣。其下年,「衛 人伐邢」,蓋憚狄之彊,不敢伐,而獨用師於邢也。解曰: 「邢不速退,所以獨見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馬固諫曰」,解曰:「大司馬固,莊公之孫 公孫固也。」非也,大司馬即司馬子魚。固諫堅辭以諫 也。隱三年言「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桓二年言 「孔父嘉為司馬」,知大司馬即司馬也。文八年上言「殺 大司馬公子卭」,下言「司馬握節以死」,知大司馬即司 馬也。定十年「公若藐固諫曰」,知固諫之為堅辭以諫 也。
二十四年,晉侯求之不獲,以綿上為之田。蓋之推既 隱,求之不得,未幾而死,故以田祿其子爾。《楚辭九章》 云:「思久故之親身兮,因縞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時,之 推已死。《史記》則云,「聞其入綿上山中,於是環綿上山 中而封之,以為介推田,號曰介山。」然則受此田者何 人乎?於義有所不通矣。
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解曰:「不同陳,故 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辭。」
文元年,於是閏三月,非禮也。古人以閏為歲之餘,凡 置閏必在十二月之後,故曰「歸餘於終。」考經文之書, 閏月者,皆在歲末。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 哀公五年「閏月,葬齊景公」是也。而《左傳》成公十七、 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閏月,亦並在歲末。又經 傳之文,凡閏不言其月者,言閏即歲之終可知也。今 魯改曆法,置閏在三月,故為非禮。《漢書律曆志》曰「魯 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是也。
《孟康》曰:「當以閏盡歲為蔀首。今失正未盡一歲,便以為蔀首也。」
又按《漢書高帝紀》後九月,師古曰:「秦之曆法應置閏 者,總致之於歲末。蓋取《左傳》所謂『歸餘於終之意』。」何 以明之?據《漢書表》及《史記》,漢未改秦曆之前,屢書後 九月,是知曆法故然。
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此即上文所 謂「我辭之」者。解謂「晉不聽而變討」者,非。
三年,「雨螽於宋。」解曰:「宋人以螽死為得天祐,喜而來 告,故書。夫隕石鷁退」,非喜而來告也。
七年,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解》曰:「畏國人 以大義來偪己,非也。畏穆嬴之偪也。以君夫人之尊 故。」
十三年,文子賦《四月》。解曰:「不欲還晉。」以傳考之,但云 成二國,不言公復還晉。《四月》之詩,當取「亂離瘼矣,維 以告哀」之意爾。
宣十二年,「宵濟亦終夜有聲。」解曰:「言其兵眾,將不能 用。非也;言其軍囂,無復部位。」
成六年,「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必言僕大夫 者,以君之親臣,故獨令從公而入寢庭也。解未及 十六年邲之師,荀伯不復從。解曰:「荀林父出奔走,不 復故道。」非也,謂不復從事於楚。
「子在君側,敗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敗者壹大, 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解謂》 軍大崩為壹大,及御與車右不同者,非。
襄四年,「有窮由是遂亡。」解曰:「浞因羿室,不改有窮之 號。」非也。哀元年稱「有過澆矣」,此特承上「死於窮門」而 言,以結所引《夏訓》之文爾。
十年,「鄭皇耳帥師侵衛」,楚令也,猶云從楚之盟故也。 《解謂》亦兼受楚之敕命者,非。
十一年,「政將及子,子必不能。」解謂:「魯次國而為大國 之制,貢賦必重,故憂不堪。」非也。言魯國之政將歸於 季孫,以一軍之征而供霸國之政令,將有所不給,則 必改作。其後四分公室而季氏擇二,蓋亦不得已之 計,叔孫固已豫見之矣十八年,「塹防門而守之廣里。」解曰:「故《經》書『圍』,非也。圍 者,圍齊也,非圍防門也。」
二十一年「得罪於王之守臣」,守臣謂晉侯。《玉藻》「諸侯 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是也。解以范宣子非。 《二十三年禮》,為鄰國闕。解曰「禮,諸侯絕期,故以鄰國 責之。」非也。杞孝公,晉平公之舅,尊同不降,當服緦麻 三月。言鄰國之喪,且猶徹樂,而況於母之兄弟乎? 二十八年陳文子謂桓子曰:「禍將作矣,吾其何得?」對 曰:「得慶氏之木百車於莊。」文子曰:「可慎守也。」《已解》曰 「善其不志於貨財」,非也。邵國賢曰:「此陳氏父子為隱 語以相諭也。」愚謂木者,作室之良材,莊者國中之要 路。言將代之執齊國之權。
三十一年,「我問師」,故問齊人用師之故。解曰:「魯以師 往」,非昭五年。「民食於他。」解曰:「魯君與民無異,謂仰食 於三家」,非也。夫民生於三而君食之,今民食於三家 而不知有君,是昭公無養民之政可知矣。
八年,「輿嬖,袁克殺馬毀玉以葬。」解以輿為眾,及謂欲 以非禮厚葬哀公,皆非也。輿嬖,嬖大夫也。言輿者,掌 君之乘車,如晉七輿大夫之類。馬,陳侯所乘。玉,陳侯 所佩。殺馬毀玉,不欲使眾人得之。
十年,「棄德曠宗。」謂使其宗廟曠而不祀。《解》曰:「曠,空也。」 未當。
十二年,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禮也。 子產能守喪制,晉人不奪,皆為合禮。《解》但得其一偏, 《十五年》「福祚之不登,叔父焉在」,言忘其彝器,是福祚 之不登,惡在其為叔父乎?《解》以為福祚不在叔父,當 復在誰者,非。
《十七年》「夫子將有異志,不君君矣。」日者人君之表,不 救日食,是有無君之心。《解》以為安君之災者,非。 《十八年》「振除火災」,振如振衣之振,猶火之著於衣,振 之則去也。解以振為棄,未當。
鄭有他竟,望走在晉,言鄭有他、竟之憂也。《解》謂「雖與 他國為竟」者,非。
二十三年「先君之力可濟也」,先君,謂周之先王。《書》言 「昔我先君文王、武王」是也。解以為,劉蚠之父獻公,非 二十七年事君,如在國,當時諸侯出奔,其國,即別立 一君,惟魯不敢,故昭公雖在外,而意如猶以君禮事 之。范鞅所言,正為此也。解以為,書公行告公至,謬矣。 三十二年,「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解曰:「星紀,吳」、 越之分也。歲星所在,其國有福。吳先用兵,故反受其 殃。非也,吳越雖同星紀,而所入宿度不同,故歲獨在 越。
定五年,卒於房。「房」疑即「防」字,古「卩」字作。脫其下而 「為。」字漢仙,人《唐公》。碑,可證也。《漢書》汝南郡吳房, 孟康曰:「本房子國。」而《史記項羽紀》「封陽武為吳防侯」, 字亦作「防。」
哀六年,「出萊門而告之故。」解曰「魯郭門也。」按定九年 解曰:「萊門,陽關邑門。」
十一年為王孫氏,《傳》終言之,亦猶夫概王奔楚,為堂 谿氏也。《解》曰:「改姓欲以辟吳禍,非。」
凡邵、陸、傅三先生之所已辨者不錄。
邾婁考公之喪,徐君使容居來弔。含注:「考公,隱公益 之曾孫。」考或為「定。」按:隱公當魯哀公之時,傳至曾孫 考公,其去《春秋》已遠。而魯昭公三十年,「吳滅徐,徐子 章羽奔楚,楚沈尹戌帥師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子 處之。」是已失國而為寓公,其尚能行弔禮於鄰國乎? 定公在魯文、宣之時,作「定」為是。
《金臺紀聞》:「《公》《穀》文法悉著何字,嘗與汪檢討器之論 及,必當時口相講授,作答問語,而其徒錄之者也。故 其間文有極拙者,非必如左氏操觚為之。近見元儒 郝文忠經伯常《三傳折衷序》亦云:公、穀二氏口授其 義而為之傳。故其文約,其辭切,其辨精,反復曲折,使 聖人微婉之旨可推而見云。」乃知古人先有以此求 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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