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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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的批复
民函〔2018〕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8年2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2018年/2-3月
收录于《民政部文告》2018年2-3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京山县设立京山市的请示》(鄂政文〔2017〕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以原京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京山市的行政区域,京山市人民政府驻新市镇城中路473号。京山市由湖北省直辖,荆门市代管。

  撤县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民政部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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