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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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的批复
民行批〔1992〕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1月1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转报深圳市扩大特区范围改变宝安县体制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两个市辖区:

  一、宝安区:辖新安、福永、沙井、松岗、公明、石岩、龙华、观澜八个镇和光明华侨畜牧场,区人民政府驻新安镇。

  二、龙岗区:辖布吉、平湖、横岗、龙岗、坪地、坪山、坑梓、大鹏、南澳、葵涌十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龙岗镇。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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