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王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汪某、王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于甘肃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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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723民初108号
原告:汪某,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1××××××××。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户籍地临泽县,现外出住址不详。
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本息34602.97元,自2020年7月2日之后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且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7日被告王某向甘肃临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泽××银行”)贷款135000元,汪××、李××、宋×和被告汪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无力偿还,后临泽××银行要求原告及其他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7月2日,原告向临泽××银行代为偿还被告贷款本金及利息34602.97元。现起诉要求处理。
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汪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及临泽××银行沙河支行西关分理处给原告出具的《关于汪某偿还王某名下贷款的说明》各一份。被告王某未到庭质证。法庭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2017年7月27日被告王某向临泽××银行贷款135000元,由汪××、李××、宋×和被告汪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7月2日,原告向临泽××银行代为偿还被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4602.97元,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7月27日,被告王某向临泽××银行借款135000元,由汪××、李××、宋×和被告汪某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2018年7月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后经临泽××银行催收,2020年7月2日原告自愿向临泽××银行偿还王某名下贷款本金26250元、利息8352.97元,本息合计34602.97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追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被告向临泽××银行借款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原告系担保人,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偿还了主债务人被告向临泽××银行的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有权向作为主债务人的被告追偿。现原告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有证据证实,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年利率3.85%,以代偿借款本息3460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算至2021年5月8日(开庭之日),计算为1131.47元(34602.97元×3.85%×310天÷365天)。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汪某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34602.97元,并承担利息1131.47元,合计35734.44元,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 | 李荣 | |
| 人民陪审员 | 牛天文 | |
| 人民陪审员 | 顾冬贤 | |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
| 书记员 | 裴金凤 | |
附法律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本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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