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
| 朱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于河南省南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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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303民初1585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物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5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经营的南阳市卧龙区十ニ里河银河洗浴宾馆贴瓷砖,完工后被告仅支付的部分工钱,下余58000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20年9月8日同意分期,按每月4000元归还该欠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手续。2020年12与14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后就再未向原告归还,剩余欠款55000元一直未付。故原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也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经营的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银河洗浴宾馆贴瓷砖,被告支付部分工钱后,经结算于2020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今借朱某某伍万捌仟元整。借款人魏某某2020年9月8日。20年10月1日还款,每月肆仟元412922197412××××生日12月20日魏某某。”借条出具后,被告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3000元,现仍下欠55000元一直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借款条、证人张某、徐某证言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向原告朱某某支付部分劳务费后,经结算,向原告朱某某出具拖欠劳务费的借条,并约定付款时间,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未按时履行其义务,系违约行为,应该继续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魏某某支付原告朱某某55000元,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诉讼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 刘雅丽 | |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
| 书记员 | 张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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