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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奏舊例監候待質人犯擬請分別案情遵照現行刑律酌核辦理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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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奏舊例監候待質人犯擬請分別案情遵照現行刑律酌核辦理摺
法部
宣統3年3月7日
1911年4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宣統3年3月15日《政治官報》第1238號》

奏為舊例監候待質人犯擬請分別案情遵照現行刑律酌核辦理恭摺仰祈  聖鑒事據 東三省總督錫良咨稱據提法使吳鈁呈稱宣統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大理院奏從前審擬監 禁待質人犯按照現行刑律分別罪案辦理一摺內稱此次修訂刑律以待質本非古法將人 命等案舊例所定待質十年五年及三二年者一概刪除强盜案件則仍令待質三年例意既 與從前不同斯辦法自應以新例為斷請將從前待質未滿年限各犯改依新律核辦等語當 經奉  旨允准在案查高等審判廳自開辦以來按照舊例待質案件尙有六起內無强盜 案件擬援案卽依新律將已擬罪名者分別收所習藝未擬罪名者取具的保釋放以免久覊 囹圄用示體恤等因呈請咨部核覆前來臣等查舊例犯罪事發在逃門載人命搶竊及拒捕 共毆等案若人數衆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屍親證佐指認者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倘 正犯日久無獲除强盜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擬遣軍流罪已過十年徒罪已 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並未擬定罪名之人已過二年者遣軍流徒照原擬罪名發配杖罪及 未擬定罪名之人取具的保釋放等語此條例文現行刑律業經改訂除强盜案件仍令待質 三年外其餘人命搶竊等案舊例所定待質年限概從節删是定例既改從輕斯辦法自難偏 重嗣後如有此等案件自宜遵依現行律科斷至按照舊例問擬監候待質人犯應如何發落 例章並未議及茲該督擬將舊例待質案件援案改依新律分別收所釋放自係為劃一刑章 起見惟是此項案犯情節有或輕或重之不同罪名有已定未定之各異或原犯情節有關謀 故因人證未齊而擬以待質者或所犯罪名應擬斬絞因犯供狡展而定為監禁者在案情稍 輕已定罪名人犯遵照現行律核辦尙不至流於過寬若案情較重並未擬定罪名亦一律取 保釋放卽不免失之輕縱大理院開辦未久審結此項案件為數無多且俱係無關人命之案 辦理尙屬較易臣部及各省待質各案約計不下千數百起設一概依新例核減既非慎重庶 獄之心倘仍照舊例年限待質亦非減輕刑律之意臣等公同商酌擬請舊例監候待質各犯 除强刦搶奪竊盜殺人及案關謀故或別項情節重大之案所犯罪名應斬絞立決並監候應 入秋審情實者無論已未擬定罪名均仍照舊覊禁外其强竊搶奪案內無關人命及尋常命 案原擬遣軍流徒等罪悉照舊例待質年限扣算限滿卽依原擬罪名發落仍按常赦得原不 得原分別發配依現行工作年限收所習藝未定罪名者務令提犯訊取確供依現行例定罪 似此量為區分庶罪犯不至永羈而情法益昭平允矣如蒙  俞允卽由臣部行文該督並 通行各省問刑衙門一體遵照至此項人犯恭逢本屆  恩詔查辦有業經臣部按照舊章 核覆者亦令各該管衙門按照此次定章補行造册送部以免歧異而廣  皇仁所有舊例 監候待質人犯擬請分別案情酌核辦理緣由謹恭摺具 奏宣統三年三月初七日奉   旨依議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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