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区行政专员公署强令使用人民币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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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同区行政专员公署布告
会秘字第42号
1950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通用之唯一合法货币,凡完粮纳税、公私交易、借贷往来、薪资发放以及民间债权债务、契约票据、薄记帐目等,自即日起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其一切支付必须使用人民币,否则法律不予保障。至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时期所流通之一切货币及土匪长期盘踞时期所发行之匪币,均为非法货币。为照顾人民当前利益,除按银行牌价到人民银行兑换外,准予暂时通用,其他货币,一律禁止流通,人民得自由拒绝使用。合亟布告周知,仰我军民人等一体遵照执行,如有违犯,决以破坏金融论处。毋得玩忽。切切此布。

专员 孙国治

公元一九五〇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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