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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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城條約
大朝鮮國、大日本國
1884年
來源:高宗實錄第21卷:高宗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甲子一番一記事. 大韓民國國史編纂委員會.

此次京城之變,所係非小。大日本大皇帝,深軫宸念,玆簡特派全權大使伯爵井上馨,至大朝鮮國,便宜處理;大朝鮮國大君主,宸念均願敦好,乃委金弘集以全權議處之任命,以懲前毖後之意。兩國大臣和衷商辦,作左約款,以昭好誼完全,又以防將來事端。玆據全權文憑,各簽名鈐印如左:

第一條:朝鮮國修國書,致日本國,表明謝意事。
第二條:恤給此次日本國遭害人民遺族竝負傷者,曁塡補商民貨物毁損掠奪者,由朝鮮國撥支拾壹萬圓事。
第三條:殺害磯林大尉之兇徒,査問捕拿,從重正刑事。
第四條:日本公館要移新基建築,當由朝鮮國交附地基房屋(足容公館曁領事館),至其修築增建之處,朝鮮國更撥交貳萬圓,以充工費事。
第五條:日本護衛兵辦營舍,以公館附地擇定,照壬午續約第五款施行事。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特派全權大臣左議政金弘集。

大日本國明治十八年一月九日 特派全權大使從三位勳一等伯爵井上馨

另單:
一、約款第二、第四條金圓,以日本銀貨算,須期三箇月,於仁川撥完。
一、第三條兇徒處辦,以立約後二十日爲期。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特派全權大臣左議政金弘集。

大日本國明治十八年一月九日 特派全權大使從三位勳一等伯爵井上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