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6/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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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6/M號訓令
制定机关:澳門政府
1986年3月7日
发布机关:澳門護理總督
发布于澳門政府公報第10/1986號第835版
(1986年3月7日護理總督斐迪鎏命令公佈)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有需要使提供初級衛生護理的單位符合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所規定的架構,以及考慮到同一法規第八條第1.1.1項的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權能,並根據同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令:

第一條[编辑]

開設下列衛生中心:

北區衛生中心──設於筷子基坊;

東區衛生中心──設於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

離島衛生中心──設於氹仔。

第二條[编辑]

開設下列衛生站:

附屬於北區衛生中心的台山衛生站;

附屬於離島衛生中心的路環衛生站。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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