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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黄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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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黄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1日于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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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328民初1260号

原告:王伟,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黄涛,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王伟与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被告黄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关系较好,因被告需要资金偿还挖机按揭款,于2020年4月27日、4月28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000元,原告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从2020年9月起,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均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涛辩称,收到原告微信转账7,000元属实,但该笔款项不是借款,是双方合伙购买挖机后,用于共同偿还挖机的按揭款,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4月2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微信转账4,000元,合计转账金额7,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款项。在双方2020年9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问“你是不是马到我吃,天天被催老火呀,你得说过时间”,被告回复“哪个不一样,这段时间确实老火,放心嘛、收到钱就给你”;2021年1月27日,原告问:“这7,000元你什么时候给我,要过年了”,被告回复“有了晓得”;在双方的多次聊天记录中,没有显示双方合伙购买挖机的相关事项记录。前述认定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微信名为“AO徐工挖机(邓念)187××××××××”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与原告系合伙关系,原告向其转账7000元后,被告在2020年4月29日用于偿还挖机按揭款15389元;原告提出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与其无关,不认可;经查,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中没有关于原、被告合伙关系及共同偿还挖机按揭款的记载,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原告将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对收到原告微信转账7,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该笔转账是否系借款的问题,本院认为,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被告也表示同意偿还,故本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其借款为由诉来本院,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抗辩双方是合伙关系,本案诉争款项系共同偿还挖机按揭款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的聊天记录及被告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中均未能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涛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何德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雷令
书记员李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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