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鲁顺鑫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川、鲁顺鑫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1日于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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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91民初3292号
原告:王川,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鲁顺鑫,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鲁顺鑫之妻),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陈耀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银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
原告王川与被告鲁顺鑫、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川、被告鲁顺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被告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银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王川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鲁顺鑫立即停止侵害,恢复位于高新区房屋的公共管道的原状;2、被告赔偿直接损失20000元、赔偿王川因装修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王川是位于高新区房屋业主,2020年3月王川入场装修时,发现房屋内地面被污水浸泡,且散发出恶臭气味。王川立即通知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进行排查和处理。经过排查发现,王川房屋楼下2402号房屋入户门厅的公共排污管道的分支管道早已堵塞,并未使用,楼下2302号房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厅的公共排污管道走向,将公共排污管道竖管该为横管,导致污水污物无法直接向下排放,管道严重堵塞向上返水,造成王川家里被浸泡。王川清洁房屋花费1300元,清除异味花费至少2万元以上。原、被告协商未果,王川提起诉讼。
鲁顺鑫辩称,1、鲁顺鑫的行为与王川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鲁顺鑫没有侵犯王川的相邻权。经过对2402号房屋入户门厅雨水管及分水管进行排查,发现2402号房屋的一个分水管一直处于畅通状态,具有排水功能,且2402号房屋未发生返水事件。根据常识,若2302号房屋雨水管道堵塞,发生返水首先是2402号房屋,然后再返水到2502号房屋,故2502号房屋发生返水,并非因2302号房屋堵塞所致。2、经过物业公司排查,堵塞物中发现有厨房油污,因2302号房屋堵塞的是雨水管道,不是主排污管,故王川房屋被厨房油污浸泡产生的异味,与2302号房屋更改雨水管道和堵塞没有关系。3、王川陈述其房屋地面被浸泡一个月以上,高度超过10厘米。根据常识,如果房屋地漏和排水设施通畅的情况下,排水管道返水只会浸泡地势较低的入户门厅,不会导致房屋全部被泡。如王川的房屋全部被泡,则是其堵塞地漏及排水管道所致,应当自行承担责任。4、王川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
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辩称,1、王川的损失应由鲁顺鑫及上层房屋业主共同承担。经过排查,案涉案涉房屋地漏返水,是因为2302号房屋业主擅自更改了入户花园管道走向,将竖管擅自改为横管,堵塞物中包括一些杂质。因为疫情期间,用水量激增,上层房屋业主未合理使用管道,将一些杂质排入了管道,加上鲁顺鑫擅自更改管道,导致水流不畅,发生了堵塞,故造成王川的房屋返水,损失应由鲁顺鑫以及上层房屋业主承担。2、长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排水设施:每年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排查的是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主要排水口、管井,不涉及业主家里的管道。另外,发现王川家里返水后,积极进行排查,帮助清理,已经尽到了物业服务义务。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物业服务合同附件;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王川是位于高新区房屋(以下简称2502号房屋)业主,鲁顺鑫是位于高新区房屋(以下简称2302号房屋)业主,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中对排水系统的维护约定为:每年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2020年3月15日,王川准备对2502号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房屋内入户门厅的排水管返水,导致房屋被水浸泡。随即通知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来进行排查和处理,经排查,2402号房屋业主没有使用开发商设计的雨水管,在2402号房屋的雨水管道内,发现了堵塞问题,且堵塞物中有很多油污;2302号房屋业主在装修时,改变了排水管的走向,将雨水管道接入排污管道,该房屋雨水管内堵塞严重,且堵塞距离长,导致了2402号房屋雨水分水管堵塞。
王川对2502号房屋进行了清洁、除臭处理,谢璐(王川之妻)支付了12300元,王川陈述其中1300元为清运费用,11000元为除臭费用。
诉讼过程中,王川自愿放弃对该栋建筑物2502号房屋楼上业主的赔偿责任,不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但如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王川可以选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鲁顺鑫擅自改动入户门厅排水管道走向与王川的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是否已经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本案争议焦点。现认定如下。
一、关于责任划分问题。1、鲁顺鑫在装修其案涉房屋时,擅自将入户门厅的排水管道由直管改为了横管,且接入主排污管道,因堵塞处已经疏通,不能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原因,但凭生活常识,排污管道由垂直走向改为有弯度的走向,将减弱水流的冲击力,同时在弯道处容易形成污物堆积,造成排水管道堵塞,而事发排水管道的堵塞点位于鲁顺鑫的房屋段。故本院认为,鲁顺鑫改变排水管道走向,为排水管道的堵塞创造了条件,与排污管道的堵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对王川的房屋受损承担赔偿责任。2、结合排查的情况,堵塞物中包括厨房油污,而堵塞的管道为入户门厅的排水管道,即存在有业主将厨房油污排入入户门厅的排水管道内,造成王川房屋堵塞的原因有业主的不合理使用。因王川不追加其楼上业主参加诉讼,自愿承担其楼上业主不合理使用的责任,故王川楼上业主不合理使用排水管道的责任由王川承担。3、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作为王川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排水管道具有疏通、维护的管理义务。造成王川房屋受损是因为排水管道堵塞所致,造成堵塞的原因既有鲁顺鑫擅自改动管道,也有业主的不合理使用。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后,应当对物业的公共部分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于排污管道的疏通,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具体的疏通、维护标准,但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对排污管道的疏通、维护责任应当达到在小区业主合理使用物业的情况下不致发生业主财产损失的标准。因鲁顺鑫改动了排水管道,直接将入户门厅的排水管道接入主排污管,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在排查该排水管道时,只能排查出22楼以下的管道是否堵塞,难以发现23楼以上的排水管道是否处于畅通状态,另外因为有业主不合理使用排水管道,故,本院认定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并非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疏通不及时造成,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4、王川作为受诉房屋的业主,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合理向排污管道排放污物,其自身不具有过错。综上,鲁顺鑫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楼上不合理使用业主的过错,故本院确定鲁顺鑫承担60%的责任,王川自担40%的损失。
二、对于责任方式以及损失认定问题。1、王川请求鲁鑫顺停止侵害,将案涉排水管道恢复原状,改变为垂直走向,但未申请对案涉排水管道是否符合建筑相关设计规范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鲁顺鑫改变管道走向只是增加了管道堵塞的可能性,但并非必然造成排水管道堵塞,只要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及时履行疏通、维护义务,可以避免堵塞情况的发生;同时鲁顺鑫恢复原管道走向的费用远超过长城物业成都分公司提供疏通、维护的费用,故王川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对于损失认定问题。王川的房屋被污水浸泡,王川将其房屋砂浆层铲除以消除异味,由此产生的劳务费用以及清运费用属于合理费用,王川主张产生了清运费用1?300元、铲除砂浆层支出了劳务费11?000元,提供了转账凭证以及收条予以印证,鲁顺鑫虽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属于不合理费用,因该费用实际已经产生,故本院将该费用认定为损失,由王川和鲁顺鑫分担。鲁顺鑫应承担的损失合计738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鲁顺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川的损失合计7380元;
二、驳回王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鲁顺鑫负担90元,王川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 梁林军 | |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 ||
| 书记员 | 肖岳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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