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別全體官長學生書
| 留別全體官長學生書 作者:蔣中正 1926年7月27日 |
(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校全體官長學生各同志均鑒,本校長受黨與政府之委託,督師北伐,所惓惓不能忘者,以我全校官長學生爲最,臨別贈言,血誠所寄,凡我同志,幸各諦聽,革命成功之最大要素,爲團結精神,統一意志,集合一切革命勢力,是故本校校訓,爲親愛精誠・本黨使命爲謀全民革命,而必植基於農夫工人,且與共產黨合作,我全體官長學生,宜相親相愛,宜團結一致,宜共同集合於革命旗幟之下,努力工作,共產黨同志不得懷疑批評三民主義,國民黨同志亦不得稍有排斥共產黨同志態度,本校長向以革命前提。前次提出整理黨務案,及要求我同學各保持純粹之黨籍,皆僅考慮本黨與共產黨合作之方法,並非懷疑本黨與共產黨合作之原則,無論其退出CP而爲純粹之國民黨員,或退出國民黨而爲純粹之CP份子,本校長一視同仁,無畛域,各同學亦切勿稍有歧視,既爲同學,又同致力於革命,即宜互相親愛,共泯猜疑,彼反革命者,以討赤爲名,不界仇視CP,凡國民黨稍努力之同志,即概誣SL或加以賣黨之罪,此種態度,我同學萬不宜效之,其秘密之小組織,與任何小團體,皆宜爲厲禁,視爲親愛精之大敵,近來部隊中有仇視政治工作人者,即爲陷入反革命之漸,各官長宜於暇時研究政治經濟,各學生宜十分重視政治教育,方不負本校軍事政治並重之旨,且可充分明瞭主義,成爲眞正革命軍人,至服從命令,恪守紀律,尤爲軍人必守之天經地義,本校長出征以後,校長職務,已委任方敎育長代拆代行,各官長學生務一致服從方教育長之命與服從本校長之命無異,黃埔今日已爲革命之中心,一方爲全國人民所屬望,一方為帝國主義者所嫉視,惟有以大無畏之精神,百折不撓之志氣,輔以謹慎戒懼之心理,廉潔高尙之美風,確信革命係爲勞苦羣衆謀解放,而非爲個人爭功名富貴故大羣之團結必須堅固,一已之自由概可犧牲,實行總理創造之三民主義,完成中國之自由獨立,皆在於是,前方之勝利,悉繫於後方之鞏固,而本校尤爲革命之根本,我全體官長學生其共勉之。中正敬啓。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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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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