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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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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條例
憲政編查館
宣統元年二月二十日
1910年1月30日
禁煙條例 (民國14年)
本作品收錄於《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治官報》第817號

憲政編査館奏核訂禁煙條例摺(併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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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為核訂《禁煙條例》另繕淸單,恭摺具陳,仰祈  聖鑒事。
  准軍機處鈔交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欽奉  諭旨:民政部、修訂法律大臣會奏「酌擬《禁煙條例》繕單呈覽」一摺,著憲政編查館核覆具奏。欽此。原奏內稱:「鴉片之禁,始自雍正,歷嘉慶、道光,法綱密,迨海禁大弛,舊例刪除殆盡,今昔情形殊,輕重自難脗合。當卽督飭館員,並會同臣部,詳參新舊,彙擇各項章程,凡關涉禁煙事例者,如種植、製造、煙具、煙館、吸食以及巡警稅關之賄,縱地方官吏之匿飾,依次編輯。復因此項條例乃適用於新陳遞嬗之交,一切刑制,尤應變通,並酌仿報律、集會條例、違警律,採用新定刑名,以求一貫,而利推行。屬稿初定,臣等往復簽商期歸至當公同審定為《禁煙條例》十四條,並每條酌增按語,詮釋大要。謹繕淸單請  飭照章考核,請  旨施行」等語。
  查禁煙要政,迭奉  嚴旨,責成京外實行,自非明定懲戒之方,不足以肅人心,而挽痼習。臣等詳核原擬各條,叅稽中外法律,在道光以前,中國固於販運、吸食鴉片各項罪名,迭定嚴科,卽近來各國於販賣、吸食各項,亦皆著為厲禁,該大臣等權衡新舊,擬議重輕,於禁煙應行懲罰諸端,頗稱周備。
  惟原單第三條稅關官吏、第七條巡警官吏兩條,意在禁絕販運,嚴行警察,而於違章吸食、栽種各項之該管官吏,皆未議及,似嫌疏略,現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刪第三條入之,凡有違以上各條禁例者,官吏知而故縱,皆與犯人同罪,以期完密。原單第八條編立煙籍,係政務處奏明定章,原屬人民戒煙未淨以前暫行之法,既無關於刑律,且吸食已著為厲禁,將來全國更無吸食之人,未便著於條例,使國民永遠難滌舊染之污。其餘各條,均屬妥協,擬請照行。至原奏所陳罪名用新刑律一節,亦係因憲政重在法律,先仿違警等律試辦,現當豫備立憲之時,法律必通諸中外,乃可養人民之程度,壹司法之政權,擬即照原奏辦理。至條例之文,重在簡要,應將原奏按語刪除,以免枝葉。謹另繕淸單,恭呈  御覽。
  抑臣等更有請者,中國受鴉片之害,歷年既久,傳染尤多,實為環球所未有。現擬嚴定條例,明罰勅法,冀滌從前舊染之污,而收雷厲風行之效,必須內地栽種及吸食者早為禁絕,乃可期政令之畫一。奉行之嚴整,現在各省奏報種植禁絕者,已有奉天、黑龍江、直隸、江蘇、山東、山西、河南、廣西、雲南等省,足見疆吏果能認眞辦理,並不為難。就吸煙人數而論,平民實居多數,但使種植日少,則平民購買不易,吸食必可因之而稀。今以罰金者,杜吸食之端,卽應以禁種者,圖廊淸之,否則違章遵章夾雜牽混,作奸者易於影射,行法者慮其參差,禁煙要政妨礙實多。擬請  飭下各省督撫,嚴飭地方官,各將查禁種植罌粟辦理,總期一律,縮短年限,以祛蠹害,卽已報禁絕之奉天等省,尤當隨時查察,如果毒卉復萌,即屬違背定章,仍按條例施以懲戒。其京師各衙門歷次奏定禁煙章程,並各省督撫奏請變通年限,暨關係禁吸、禁運各事宜,凡屬奉  旨允行者,均應作為定章,違背者一體照現行條例治罪,尤不可始勤終怠,以致禁煙前途多有阻礙。如蒙  俞允,即由臣館咨行京外各衙門欽遵,一體實行。
  所有核訂《禁煙條例》各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  皇上聖鑒。謹 奏。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奉上諭:已錄。
  謹將核訂《禁煙條例》繕具清單,恭呈御覽。

禁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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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違背定章,栽種罌粟、製造鴉片煙及興販圖利者,處四等有期徒刑。

第二條

  凡製造及販賣吸食鴉片煙器具者,處五等有期徒刑。

第三條

  凡開設鴉片煙館供人吸食者,處四等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房主知情者,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茶肆、酒館、娼寮等處附設煙鋪者,罪同。

第四條

  凡違背定章,吸食鴉片煙者,處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五條

  凡在  禁門以內及   陵寢等處吸食鴉片煙者,處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

第六條

  凡該管官吏知有犯前數條之罪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贓重者,仍從重論。其僅止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

第七條

  凡犯第一條至第五條之罪者,停止選舉權及一切榮譽之權;係官吏,並革職永不叙用。

第八條

  凡已處本條例之刑而再犯者,各依本條加一等。

第九條

  凡謀犯本條例之罪而未遂者,各依本條减一等或二等。因本人之意而中止者,减二等或三等或寬免其刑。

第十條

  凡徒刑依左列年限,收本地習藝所工作:
  一等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等有期徒刑:十年未滿五年以上。
  三等有期徒刑:五年未滿三年以上。
  四等有期徒刑:三年未滿一年以上。
  五等有期徒刑:一年未滿二月以上。

第十一條

  凡處徒刑應加减者,依前條之次序加减之。
  其處一等有期徒刑應加重者,長期可延至二十年。處五等有期徒刑應加輕者,可減入違警律之拘留。
  其處罰金刑應加減者,以本條定數四分之一為一等。

第十二條

  凡罰金於判結後,限一月完納,逾限不納,以一日折算半元,易以徒刑,但日數雖長不得逾三年。如計日數在二月以下,易以違警律之拘留。
  已易徒刑或拘留者,於刑期內完納餘賸罰金,准將已役之日數折算抵銷。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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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印发《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办[1999]18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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