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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籌備處組織規程 (民國3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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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籌備處組織規程 (民國33年3月) 福州市政籌備處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6月28日
國民政府指令 渝文字第864號
福州市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4年)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28 日 公佈10條國民政府指令 渝文字第807號
中華民國 33 年 3 月 15 日 修正第5條第1項國民政府指令 渝文字第361號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4條第7項國民政府指令 渝文字第864號
第一條福州市政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於福建省政府並受福建省政府之指揮監督掌理全市行政業務
第二條本處管轄範圍以福州警察局轄區為範圍
第三條本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本處設左列科室局分掌各項事務
一、祕書室掌理機要文書人事出納庶務及統計等事項
二、第一科掌理自治禁煙工役社會及工商業管理事項
三、第二科掌理財政金融地政及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四、第三科掌理教育文化事項
五、第四科掌理市政工程建築管理及農林水利糧政等事項
六、會計室掌理會計歲計事項
七、警察局掌理警察行政事項
八、衞生事務所掌理衞生行政及醫療事項
第五條本處置祕書二人科長四人會計主任一人督學一人均薦任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度量衡檢定員一人合作指導員二人技士二人至四人技佐二人會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均委任並得酌用僱員
警察局衞生事務所之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本處局科室得分股辦事股置股長由處長就科員中指派兼任之
第七條本處得因事實之必要呈准增設特種委員會與其他附屬機關
第八條本處設市政會議依市組織法第十九條至廿二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本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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