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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縣區署組織規程 (民國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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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照修正福建省各縣分區設署辦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區署於不抵觸中央及省縣現行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區令並制定區單行規則

第三條

區署設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區政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區內保甲暨壯丁隊人員
駐在區內之保安隊必要時區長得指揮之

第四條

區署設區員一人至三人承區長之命協助區長處理一切區政

第五條

區署設巡官一人秉承區長辦理區內警察事務

第六條

區署得分股辦事以區員分任之

第七條

區署得設事務員一人及助理事務員一人錄事二人承區長區員巡官之命撰擬繕寫文書及襄理區署事務

第八條

區署設區丁二人或三人承區署職員之命辦理一切雜務

第九條

區署爲增進區政效率起見設區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區長
二、區員
三、巡官
四、聯保主任
區政會議開會時以區長為主席
區政會議規則由該會議定之

第十條

區署得附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區有款產保管委員會
二、區民調解委員會
三、其他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區署得派區員事務員駐在聯保辦事處辦事

第十二條

第一區區署不得設於縣城城廂應辦區務得由縣政府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

特種區署之組織及權限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省政府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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