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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口类短信息服务经营行为及接入管理配套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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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津01行终754号
端口类短信息服务经营行为及接入管理配套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工信管函〔2023〕794号
工信复决字〔2024〕第2289号
工信管函〔2023〕794号附件。

端口类短信息服务经营行为及接入管理
配套实施细则(试行)

一、端口号码使用行为规范

(一)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端口短信企业)使用端口号码(含所属各子端口号码),须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遵循《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规定的期限、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等要求。

(二)码号接入开通前,端口短信企业需持码号批准文件和备案材料(包括码号启用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端口短信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网络接入合同使用的端口号码,应与持有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载明的码号一致。端口短信企业不得以授权代理商或平台技术系统开发企业等方式将持有码号转租、转售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每个子端口号码限于向单一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单一类型用途的短信息服务,主要用途包括商业性、业务管理和服务类、公益性等三大类,类型特征可参见附件1。

(五)端口短信企业调整子端口号码合作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或改变使用用途时,应事先向提供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报备。

二、端口短信息发送行为规范

(六)商业性短信息签名规范

1.签名方式:清晰标注并置于【】括号内;

2.签名位置:短信息开头;

3.签名内容:从以下内容中选择一项或多项,确保真实、清晰、唯一标识短信息内容提供者:

(1)企业名称全称,须经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2)企业名称简称,须与其他企业无混淆、重名;

(3)商标名称,须经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注册;

4.规范示例:短信签名规范示例详见附件2。

(七)商业性短信息拒收服务规范

1.拒收方式:以“拒收请回复R”专用字样清晰注明;

2.拒收位置:短信息末尾;

3.实施发送限制:端口短信企业收到用户回复"R"后24小时内,应停止通过用户拒收的子端口向用户继续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也不得再次向该用户发送拒收服务确认信息;

4.解除发送限制:子端口号码合作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或使用用途发生调整时,可解除向已拒收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限制;

5.规范示例:拒收方式规范示例详见附件2。

(八)端口号码台账管理

1.建立端口合账管理系统:端口短信企业应建立端口号码台账管理系统,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个已分配使用子端口号码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端口号码及其扩展的每个子端口号码;

(2)每个子端口号码合作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协议合同文本。如合作方为非政府机构的,还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3)每个子端口号码发送的短信息类型(包括商业性、业务管理和服务类、公益性等三大类,类型特征参见附件1);

(4)每个子端口号码与相应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合作期限。

2.完善信息动态巡查机制:端口短信企业应建立完善端口号码台账信息的动态巡查更新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巡查节点、巡查内容、巡查周期、问题处置及相关配套措施等。

3.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端口短信企业应将端口号码台账管理系统与业务系统衔接联动,当端口号码(含子端口号码)相关信息发生新增或变更时,对应台账信息应在 24小时内完成更新,全量台账信息更新频率应不少于1次/月,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可即时查询溯源。

(九)短信息日志管理

1.建立短信息日志管理系统:端口短信企业应建立短信息日志管理系统,完整准确记录每个子端口号码发送及接收的每条短信息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端口号码及其扩展的每个子端口号码;

(2)每个子端口发送每条短信息的时间;

(3)每个子端口发送每条短信息对应的接收电话号码;

(4)每个子端口发送每条短信息的内容;

(5)每个子端口接收每条短信息的时间;

(6)每个子端口接收每条短信息对应的发送电话号码;

(7)每个子端口接收每条短信息的内容;

(8)每个子端口接收的用户拒收信息的内容及时间。

2.日志保存时限:端口短信企业应保存短信息发送及接收日志信息至少5个月,用户拒收信息应保存至端口短信企业与该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合作终止后至少5个月,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日志信息完整准确、可即时查询溯源。

(十)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常态化管理

端口短信企业应当加强对合作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常态化管理,严格查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身份真实性(查验依法登记的名称、协议合同文本、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通过合同约束等方式明确管理要求和相关责任,对被行政机关认定存在违法或者多次违规行为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对使用行为进行限制的措施。

三、网络接入服务规范

(十一)基础电信企业为端口短信企业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前,应严格审核以下资质:

(1)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5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确保实际经营范围与许可证载明情况一致且处于有效期内;

(2)持有《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和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确保证书载明的端口号码与拟接入电信网的端口号码保持一致,实际使用范围与证书载明的情况一致且处于有效期内。

(十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健全网络接入管理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记录并核验以下信息:

(1)所接入端口短信企业的名称、协议合同文本。如所接入单位为非政府机构的,还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2)所接入端口短信企业依法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及许可证使用有效期;

(3)所接入端口短信企业依法持有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编号、码号使用范围、使用用途及使用有效期;

(4)接入地名称(精确到地级行政区或特别行政区);

(5)所接入端口号码及其扩展的每个子端口号码;

(6)所接入端口号码及其扩展的每个子端口号码对应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协议合同文本,对于非政府机构,还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7)所接入端口号码及其扩展的每个子端口号码发送的短信息模板,其中商业性短信模板应包含规范的短信签名和拒收方式;

(8)所接入端口号码及其扩展的每个子端口号码发送的短信息类型(包括商业性、业务管理和服务类、公益性等三大类,类型特征参见附件 1);

(9)所接入端口号码及其扩展的每个子端口号码的运行使用状态。

(十三)基础电信企业应将网络接入管理系统与业务系统衔接联动,动态更新端口号码网络接入管理台账信息,当端口号码(含子端口号码)相关信息发生新增或变更时,对应的台账信息应在24小时内完成更新,全量台账信息更新频率不少于1次/月,确保与所接入的端口短信企业台账信息保持一致,信息完整准确、可即时查询溯源,并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台账信息查询方式。

四、网络接入动态巡查处置行为规范

(十四)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完善网络接入动态巡查处置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主要责任人、巡查节点、巡查内容、巡查周期、问题处置及相关配套措施等,综合运用人工预审、技术检测等方式,及时发现所接入的端口短信企业相关违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台账信息不全、不准问题,例如台账信息与业务实际运行情况不一致等问题;

(2)接入主体与端口号码核配使用主体不一致问题;

(3)接入主体依法持有的端口号码超期使用问题;

(4)接入端口号码的扩展子端口号码用途不唯一或合作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唯一问题;

(5)接入主体的短信模板存在签名不规范、拒收服务不明确等违反现行政策问题。

(十五)基础电信企业巡查发现所接入端口短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核实,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分情况采取提醒告知、问题整改、暂停发送、暂停接入、终止合作等适当处置措施,督促所接入的端口短信企业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表:1.端口类短信息分类及特征参考

2.商业性短信息签名和拒收方式规范标注示例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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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口类短信息分类及特征参考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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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短信息签名和拒收方式规范标注示例

106XXXXXX (端口号码)

【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企业名称简称或商标之一】:
短信息内容正文。拒收请回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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