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外观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3月6日 |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工作表示满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现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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