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跃与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03民初4606号
原告:胡某跃,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荣,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理,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某忠,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胡某跃与被告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忠向原告胡某跃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1175元,本息合计22117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被告黄某忠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胡某跃借款20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借了该笔借款。同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交予原告作为借贷凭证,并承诺于2017年12月底前还清该笔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黄某忠未作答辩。
胡某跃就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某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胡某跃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黄某忠向胡某跃借款。2017年7月25日黄某忠向胡某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胡某跃借20万元,用于自己私用,定于2017年12月底之前还清。胡某跃的配偶来飞艳自2020年5月28日起通过短信多次向黄某忠催讨20万元借款,黄某忠多次表示回款后,钱到了再还。诉讼中,胡某跃陈述,其是通过现金方式陆续向黄某忠出借款项的,后来在其要求下,黄某忠出具了本案的20万元借条;借款后,黄某忠未偿还过款项。
本院认为,胡某跃主张黄某忠向其借款,已提供《借条》及短信往来予以证实,且其对借款发生经过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本院认定胡某跃与黄某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鉴于本案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本案借款属定期无息借款。因借款到期后,黄某忠未依约向胡某跃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胡某跃诉请要求黄某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跃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7元,由黄某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 | 林品兴 | |
| 人民陪审员 | 赵海江 | |
| 人民陪审员 | 江云斌 | |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
| 法官助理 | 林熠 | |
| 书记员 | 郑闽威 | |
附:一、本判决书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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