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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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的通知
2020年6月5日
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的通知

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洋技术中心、海洋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13号),我部决定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论证报告质量检查,基本摸清“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取消后海域使用论证行业从业和论证报告质量的总体情况,质量检查结果通过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公开,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列入黑名单,全面加强对论证报告质量的监管。

二、检查范围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获批准海域使用项目的论证报告材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宗海图等。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论证报告。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对论证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论证报告质量检查评价要点见附件。

(二)宗海图。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2号)和《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HY/T 251-2018),对论证报告中的宗海图进行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宗海图要素的完整性、宗海内部单元划分与界址点界定的科学性、海域使用面积计算的准确性等内容。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拟实现对所有用海类型、地方审批层级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全覆盖,重点对围填海、非透水构筑物等占用自然岸线、改变自然属性用海项目的论证报告(含宗海图)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实行论证报告和专家组成员随机抽取。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用海项目的论证报告(含宗海图)进行质量检查,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按比例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30%。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以下简称“海域海岛司”)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全国审批用海项目的论证报告(含宗海图)按比例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对各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的论证报告质量检查结果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组织海洋信息中心做好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功能升级工作。

五、检查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为3个月(2020年6月至8月)。

(一)材料准备和汇交阶段(6月15日前)

海域海岛司按照抽取比例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论证报告材料抽查目录,抽查目录另行通知。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论证报告质量检查方案,并在海域海岛司下发的抽查目录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本省(区、市)检查目录。同时,结合论证报告抽查目录,收集整理部级和省级拟检查的论证报告材料(批复文件、报告书、宗海图等),在6月15日前按要求将部级抽查的论证报告材料报送海域海岛司。

(二)检查阶段(6月15日至7月15日)

海域海岛司和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实行并行检查方式,检查过程中按照随机抽查原则,随机选取专家。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论证报告(含宗海图)质量检查工作;海域海岛司组织有关专家形成论证报告检查和宗海图检查2个专家组,完成被抽取论证报告与宗海图的质量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交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将检查结果报海域海岛司。海域海岛司组成专家组,对省级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后完成检查结果汇总工作。

(四)检查结果公布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根据检查结果,对检查质量结果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及相应编制人员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编制单位及相应人员,包括严重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抄袭情形或者采用的数据、资料无效或弄虚作假,用海项目存在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损害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等仍给出用海可行结论等情形的,列入黑名单,按照论证管理规定确定的措施对相应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予以惩戒。检查结果将在“中国海域使用论证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上公布,对海域使用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六、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谋划把握好工作节奏,科学合理安排,积极稳妥有序推动开展检查工作。对未按期完成的,我部将进行通报。

(二)创新工作方式。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网络会议和在线会审等方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顺利完成检查工作任务。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严守工作纪律,根据既定计划安排,加快推进论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

海域海岛司 010-66557295;hdbhc2016@163.com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6月3日

附件  :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报告质量检查评价要点.doc 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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